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法
4人起诉讨债,却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究竟是怎么回事?今天,余姚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郑某分别向吴某、任某、赵某、林某等4人借款5万至19万不等,并出具相应借条。借款到期后,郑某未归还借款。为此,吴某等4人分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按照借条金额归还借款。因郑某下落不明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吴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逼现身”的郑某反映,上述案件“另有隐情”。那么这些案子中隐藏着哪些猫腻呢?
经调查发现,在吴某诉郑某案中,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吴某的女儿,她借用父亲名义向法院起诉,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该事务。
余姚法院经再审认为,吴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针对吴某女儿的虚假诉讼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经调查发现,在任某诉郑某案中,任某明知郑某第一次借款的8万元系用于赌博,该借贷行为不合法,但在起诉过程中,却隐瞒了该情况。在第二次借款中,郑某向任某借款11万元,实际仅交付7万元,但任某仍然以借条所载的金额予以起诉。
另外,在林某诉郑某案中,林某隐瞒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仅8万元的事实,以借条所载的10万向法院主张权利。
余姚法院经再审,判决郑某分别归还任某、林某借款7万元、8万元,驳回任某、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任某、林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罚款4.5万元、1.5万元。
在赵某诉郑某案中,赵某隐瞒实际交付金额5.5万,且郑某已归还4.2万的事实,仍以借条所载的金额向法院主张权利。余姚法院经再审,判决郑某归还借款1.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针对赵某的虚假诉讼问题,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法官提醒
“法庭绝不是非法谋利的道场!”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一经查实,法院将严肃惩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一定要诚信诉讼,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作为相关案件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应主动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按时出庭参加庭审,才能充分的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余姚法院共惩治57名虚假诉讼当事人,其中判刑11件11人,司法拘留5人,罚款29人95.3万元,训诫12人。2021年虚假诉讼多发的民间借贷收案比2018年下降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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