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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公布42条负面清单
2022-05-22 09:53:00 稿源: 宁波发布  

日前,市市场监管部门就网络直播营销存在的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伪劣等问题,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面清单。一起来看↓

全市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迅猛,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伪劣等问题乱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制约行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区域内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制定以下负面清单,请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严格对照负面清单,规范营销活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

规范类负面清单

(一)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未履行备案手续,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未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未制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未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及建立身份动态核验机制。

未对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进行管理,未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

未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变更登记。

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营销内容或直播视频。

未对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二)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未年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过监护人同意。

未对直播间的重点环节设置进行管理,导致直播运营者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的标题、封面、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等方面含有违法、不良或误导用户的信息。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未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通过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未对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记录。

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在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违法类负面清单

(一)严禁网络直播中推销以下商品或服务:

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10 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11 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12 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服务;

1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4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15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二)严禁网络直播中使用或发布以下不当信息:

含不良导向、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营销内容;

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隐瞒或者误导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全面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

通过比较、对比方式对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贬低;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通过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通过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方式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10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11 未经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销售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的商品,将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与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12 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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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公布42条负面清单

稿源: 宁波发布 2022-05-22 09:53:00

日前,市市场监管部门就网络直播营销存在的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伪劣等问题,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面清单。一起来看↓

全市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迅猛,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伪劣等问题乱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制约行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区域内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制定以下负面清单,请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严格对照负面清单,规范营销活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

规范类负面清单

(一)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未履行备案手续,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未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未制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未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及建立身份动态核验机制。

未对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进行管理,未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

未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变更登记。

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营销内容或直播视频。

未对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二)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未年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过监护人同意。

未对直播间的重点环节设置进行管理,导致直播运营者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的标题、封面、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等方面含有违法、不良或误导用户的信息。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未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通过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未对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记录。

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在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违法类负面清单

(一)严禁网络直播中推销以下商品或服务:

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10 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11 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12 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服务;

1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4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15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二)严禁网络直播中使用或发布以下不当信息:

含不良导向、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营销内容;

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隐瞒或者误导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全面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

通过比较、对比方式对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贬低;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通过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通过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方式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10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11 未经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销售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的商品,将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与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12 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编辑: 陈奉凤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