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车辆受损情况。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陶琪姜 文/图
狗主人外出遛狗,未栓狗绳的狗窜到马路上撞上了正常驾驶的汽车。结果,狗死了,车子受损修了近2万元。那么,是车主需要赔偿狗主人,还是狗主人要赔偿车主?今天,海曙法院望春人民法庭通报了该案。
去年10月,家住海曙通途西路附近的余先生(化名)外出遛狗,没拴绳子的狗突然窜到马路上,与王先生(化名)正常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余先生的狗死亡,王先生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报警。交警部门认定,余先生携带小型犬出户未束犬链,违反相关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经定损维修,花费近2万元。王先生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从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了上述修理费。后保险公司依据代位求偿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先生赔偿保险金损失。
庭审中,被告余先生抗辩:1.事故发生系因王先生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未礼让等候在斑马线上的狗,不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2.王先生撞上狗后没有及时停车,而是开车驶离现场,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车辆受损,要求调取交警部门拍摄的照片。
后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发生时照片,结合原告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和拍摄的照片,查明王先生系正常行驶在机动车中间车道,被告余先生的狗突然从绿化带窜出,进入机动车道时速度很快,跑出时直接撞上王先生正常行驶的车辆,留给驾驶员预判的时间和角度有限,因此不应认定王先生具有违法行为。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并未驶离现场,而是为了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将车辆从中间车道缓停至旁边车道,现场照片亦可清楚看出王先生车辆受损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余先生的各项抗辩均不成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
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余先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了保险金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避免导致自身饲养犬只、他人人身伤亡或者他人财物受损。
本案中,余先生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放任自己饲养的犬只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认定余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余先生作为犬只饲养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余先生饲养的犬只死亡令人惋惜,所幸对方车辆无人员伤亡,余先生仅需赔偿相应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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