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电梯,引发起火等事故时有发生,如果邻居制止车主推车进电梯,并拍摄视频到社交平台“曝光”,是否侵犯车主的名誉权?
8月15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纠纷案,鉴于车主李某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法院认定邻居赵某上传视频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在内的全部诉求。记者16日从江北新区法院获悉,该判决已生效。
去年10月,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居住楼的电梯,遭邻居赵某阻拦,二人发生口角,过程中赵某拍了视频,后发布到小区微信群,并说了“要让李某坐牢”等话,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去年12月将赵某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删除视频和不实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具有恶意。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个人名誉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便利,违反管理规定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承办法官金鑫表示,要得到别人的好评,首先要自身做得正。本案原告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这一行为违反应急管理部2021年8月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7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赵某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事情经过也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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