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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发布2022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
2022-08-27 20:52:00 稿源: 海曙公安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激发流动人口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海曙区2022年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落户指标

2022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30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流管办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

二、落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二)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五)2021年度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

三、落户流程

(一)申请受理。2022年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10月15日(法定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到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区3号窗口(海曙区气象路58号,联系电话:0574-87260310)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证明材料和量化积分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予以登记。

(二)名单公示。海曙区流管办对有效申请的积分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分值的以社保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拟落户人员名单通过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shu.gov.c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海曙专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户口迁移。申请人可在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若有随迁人员一并迁移户口,按随迁政策提供相关材料)到海曙区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落户资格。

四、其他事宜

(一)户口迁入要求。户口迁移手续按宁波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二)配偶子女随迁。经审核获得落户资格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投靠和随迁政策办理。

(三)法律责任。申请人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海曙区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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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发布2022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

稿源: 海曙公安 2022-08-27 20:52:00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激发流动人口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海曙区2022年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落户指标

2022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30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流管办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

二、落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二)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五)2021年度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

三、落户流程

(一)申请受理。2022年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10月15日(法定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到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区3号窗口(海曙区气象路58号,联系电话:0574-87260310)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证明材料和量化积分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予以登记。

(二)名单公示。海曙区流管办对有效申请的积分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分值的以社保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拟落户人员名单通过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shu.gov.c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海曙专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户口迁移。申请人可在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若有随迁人员一并迁移户口,按随迁政策提供相关材料)到海曙区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落户资格。

四、其他事宜

(一)户口迁入要求。户口迁移手续按宁波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二)配偶子女随迁。经审核获得落户资格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投靠和随迁政策办理。

(三)法律责任。申请人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海曙区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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