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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商家因服务遭差评公开监控录像 被判侵害隐私权
2022-11-07 16:40:19 稿源: 法治网  

  10月31日,时值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与“剧本杀”有关。

  广东高院当天公布的这起案例案情显示:2021年4月,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

  其后,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擅自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于是,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介绍,本案中,某公司因提供“剧本杀”游戏服务的需要获取了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如将这些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不然则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谢连杰律师认为,由于网络平台已成为商家宣传的主要渠道之一,消费者评价已成为衡量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商家对消费者给的差评也尤为在意。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正在加强,也回应了公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商家因获差评而骚扰、威胁甚至攻击消费者的情况逐渐增多,引发公众关注。

  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谢连杰提醒,消费者享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的法定权利,即便消费者发布的评价带有主观感受,也不属于滥用权利。同时,商家应该认清消费者在网上的评价不是衡量商家唯一且恒定的标准,因此,商家需要采取更理性的态度去看待网络平台的消费者评价,避免一些极端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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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商家因服务遭差评公开监控录像 被判侵害隐私权

稿源: 法治网 2022-11-07 16:40:19

  10月31日,时值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与“剧本杀”有关。

  广东高院当天公布的这起案例案情显示:2021年4月,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

  其后,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擅自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于是,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介绍,本案中,某公司因提供“剧本杀”游戏服务的需要获取了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如将这些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不然则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谢连杰律师认为,由于网络平台已成为商家宣传的主要渠道之一,消费者评价已成为衡量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商家对消费者给的差评也尤为在意。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正在加强,也回应了公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商家因获差评而骚扰、威胁甚至攻击消费者的情况逐渐增多,引发公众关注。

  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谢连杰提醒,消费者享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的法定权利,即便消费者发布的评价带有主观感受,也不属于滥用权利。同时,商家应该认清消费者在网上的评价不是衡量商家唯一且恒定的标准,因此,商家需要采取更理性的态度去看待网络平台的消费者评价,避免一些极端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编辑: 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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