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融媒”发布消息称,11月23日,王某在家长微信群内与班主任就孩子上网课迟到问题产生争执,随后王某在微信群内连续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语音,进行侮辱性攻击,对班主任身心及名誉造成损害,造成恶劣影响。
据央视网报道,为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教师的声誉,学校马上报警。接到报案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审查,王某承认其在家长微信群内辱骂老师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王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
记者留意到,文末还附有一则短视频,系违法行为人王某站在派出所门前接受采访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
违法行为人王某道歉视频截图
律师:
若未被谅解,顶格处罚并无不当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称,本案并没有披露违法行为人辱骂的细节,应该是基于保护公民隐私,防止报道对当事人二次伤害不便具体描述。但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说明是顶格处罚。
至于警方如何作出处罚决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
警方通常会根据行为人辱骂的场合、语言以及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有事后态度进行衡量,同时会参考同类型案件作出的处罚,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仅仅道歉是不够的,还必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对方没有表示谅解,作出顶格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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