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育局发布宁波学生资助政策汇总。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宁波初步形成“奖、助、贷、免、补”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宁波市学生资助的受助对象根据受教育阶段的不同及其身心发展状况的差异,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五类学生组成。
学前教育段资助政策
对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实施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
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公办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1000元/年,初中每生12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500元/年,初中每生625元/年。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
高中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的政策。学杂费:就读公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全额学杂费,就读民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课本作业本费: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三)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免收对象为前三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免收标准:公办学校全额减免;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进行减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学费低于减免标准的,全额减免;高于减免标准的,学生只需缴纳差额部分(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标准根据相应专业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400元、每生每年3200元和每生每年4000元三档)。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政策。课本作业本费: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五)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六)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八)中职学生校内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年,受奖面为所在学校学生总人数的5%。面向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倾斜),荣誉记入受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中段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高等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可兼报但不能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500元/年;第二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860元/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3300元/年。
(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生不超过12000元/年,研究生每生不超过16000元/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
(六)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政策。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补偿或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0元/年。补偿或代偿的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退役后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进入市属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含)。高于12000元/年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低于12000元/年的学费按实际缴费对学生进行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等的资助按我市现行市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九)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0元/年。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年。获奖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8000元/年。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将按照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评定。
(十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6000元/年。资助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十三)各高等学校在贯彻落实好上述资助政策后应不断完善校级奖助学金等政策。并对困难学生安排绿色通道及酌情给予学费减免等资助。
特殊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全免费教育政策。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
*新版《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
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致信,分别详细介绍了高中阶段国家资助政策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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