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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工作发现“被坐牢” 律师:当事人可向侵权人提民事诉讼
2023-06-29 15:43:59 稿源: 潮新闻  

好不容易找到心仪的工作,却在政审阶段发现自己有过犯罪记录——今年3月,江苏连云港的姬女士为应聘工作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意外在自己的档案里发现了隐藏十几年的“地雷”,自己居然“被坐过牢”。

此后,姬女士与相关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到是2009年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姬女士的身份。此后,警方虽为姬女士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未删除其犯罪记录。

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姬女士发现自己有案底 图源江苏新闻

查实被冒用,但删犯罪记录遇阻

据媒体报道,因应聘工作需要,姬女士今年3月份到连云港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却被告知有案底。系统显示她有一个叫史某某的别名,且2009年时,还因为诈骗案在江西女子监狱服刑,当地派出所因此拒绝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然而姬女士表示,2009年时自己在昆山工作,她本人从未去过江西,也从未收到自己因违法犯罪被调查处理的通知。

为了弄清事实,姬女士联系了江西遂川警方,得知当年可能别人冒用了她的身份证。

经过多方联系沟通,江西遂川警方在3月底向连云港当地派出所出具一张证明,称2009年4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冒用姬女士身份信息,姬女士在该案中无犯罪嫌疑。当地派出所这才为姬女士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姬女士得以正常入职。

遂川警方为姬女士开具的证明 图源江苏新闻

但这张证明无法打消姬女士的担忧,她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删除自己的犯罪记录。然而直至6月中旬,姬女士的犯罪记录都未被删除。

姬女士和委托律师还到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却发现1998年至今的案件资料都没有找到与姬女士相关的材料。几番查证,律师找到了遂川县公安局。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告诉他们,已将事情报到吉安市刑警支队,这件事需要走监管系统和办案系统的审批,两个审批都已经走到市一级。

民警表示,2009年这起案件抓捕时,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以姬女士的身份录入公安系统,但后续侦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姬女士的身份。由于他并非当年的办案民警,其他情况无法透露。民警还表示,在办案时如果嫌疑人冒用身份,民警会用冒用的身份进行拘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再纠错。

律师:可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

毫不知情就背上了犯罪记录且删除困难,姬女士情况应该如何维权?民警的说法是否合理?对此,潮新闻记者联系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田磊律师进行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但田磊指出,自报的姓名并不等同于冒用的身份。相同姓名的人,身份并不相同,除了年龄、性别、住址、职业不同之外,身份证号码也不相同。

“一个人的身份不仅可以证实,而且可以证伪,办案机关完全可以通过系统或向户籍地的民警进行核实。”田磊表示,犯罪主体的证据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份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进行刑事追诉,也要留意是否有冒用的可能,联系本人、亲属、邻居、同事进行佐证。

如今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姬女士一事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普通公民会否面临身份被冒用而产生犯罪记录的风险?

“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冒用的风险肯定会增加,而且还会增加甄别的难度。但是防止身份被冒用产生犯罪记录,最重要的防线还是在于公安机关。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的时候耐心细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细致审查,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类似的情况。”田磊解释道。

那么,姬女士可以主张怎样的权益维护和赔偿?田磊认为,目前《国家赔偿法》还没有把这种行为列入国家赔偿的范畴,因此暂时还没有办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但姬女士可以对侵权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他公民遇到姬女士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冒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要求司法机关纠正错误。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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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工作发现“被坐牢” 律师:当事人可向侵权人提民事诉讼

稿源: 潮新闻 2023-06-29 15:43:59

好不容易找到心仪的工作,却在政审阶段发现自己有过犯罪记录——今年3月,江苏连云港的姬女士为应聘工作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意外在自己的档案里发现了隐藏十几年的“地雷”,自己居然“被坐过牢”。

此后,姬女士与相关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到是2009年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姬女士的身份。此后,警方虽为姬女士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未删除其犯罪记录。

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姬女士发现自己有案底 图源江苏新闻

查实被冒用,但删犯罪记录遇阻

据媒体报道,因应聘工作需要,姬女士今年3月份到连云港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却被告知有案底。系统显示她有一个叫史某某的别名,且2009年时,还因为诈骗案在江西女子监狱服刑,当地派出所因此拒绝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然而姬女士表示,2009年时自己在昆山工作,她本人从未去过江西,也从未收到自己因违法犯罪被调查处理的通知。

为了弄清事实,姬女士联系了江西遂川警方,得知当年可能别人冒用了她的身份证。

经过多方联系沟通,江西遂川警方在3月底向连云港当地派出所出具一张证明,称2009年4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冒用姬女士身份信息,姬女士在该案中无犯罪嫌疑。当地派出所这才为姬女士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姬女士得以正常入职。

遂川警方为姬女士开具的证明 图源江苏新闻

但这张证明无法打消姬女士的担忧,她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删除自己的犯罪记录。然而直至6月中旬,姬女士的犯罪记录都未被删除。

姬女士和委托律师还到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却发现1998年至今的案件资料都没有找到与姬女士相关的材料。几番查证,律师找到了遂川县公安局。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告诉他们,已将事情报到吉安市刑警支队,这件事需要走监管系统和办案系统的审批,两个审批都已经走到市一级。

民警表示,2009年这起案件抓捕时,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以姬女士的身份录入公安系统,但后续侦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姬女士的身份。由于他并非当年的办案民警,其他情况无法透露。民警还表示,在办案时如果嫌疑人冒用身份,民警会用冒用的身份进行拘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再纠错。

律师:可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

毫不知情就背上了犯罪记录且删除困难,姬女士情况应该如何维权?民警的说法是否合理?对此,潮新闻记者联系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田磊律师进行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但田磊指出,自报的姓名并不等同于冒用的身份。相同姓名的人,身份并不相同,除了年龄、性别、住址、职业不同之外,身份证号码也不相同。

“一个人的身份不仅可以证实,而且可以证伪,办案机关完全可以通过系统或向户籍地的民警进行核实。”田磊表示,犯罪主体的证据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份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进行刑事追诉,也要留意是否有冒用的可能,联系本人、亲属、邻居、同事进行佐证。

如今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姬女士一事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普通公民会否面临身份被冒用而产生犯罪记录的风险?

“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冒用的风险肯定会增加,而且还会增加甄别的难度。但是防止身份被冒用产生犯罪记录,最重要的防线还是在于公安机关。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的时候耐心细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细致审查,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类似的情况。”田磊解释道。

那么,姬女士可以主张怎样的权益维护和赔偿?田磊认为,目前《国家赔偿法》还没有把这种行为列入国家赔偿的范畴,因此暂时还没有办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但姬女士可以对侵权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他公民遇到姬女士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冒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要求司法机关纠正错误。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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