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市公安局副局长柴大科受市政府委托到会作法规草案说明。
《条例(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把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最突出的三个方面作为立法重点,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消防、租赁、治安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条例(草案)》明确,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工业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的厂房、仓库等。
《条例(草案)》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不得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车棚、车库及其他非居住功能空间的,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对居住出租房的通用性消防安全进行了规定,并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单独进行了特别规定,突出了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对工业出租房在消防技术标准、统一管理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解决当前工业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
在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出租房禁止出租的情形,明确了出租房出租的条件;对出租人、承租人的一般性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工业出租房的出租人、承租人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以强化对工业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对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面积及装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回应了群众和基层执法人员关切的问题。记者 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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