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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未经批准穿越保护区3死1失踪 队友、组织者该担责吗?
2023-07-29 14:49:41 稿源: 澎湃新闻  

  一自驾车队于 7 月 22日自敦煌市出发,未经批准穿越新疆若羌境内国家级野骆驼自然保护区,26日1车4人失联。据若羌警方通报,经搜救,于27日发现失联车辆,3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失踪。

  事发后,有网传消息称该队伍领队不专业,出现低级失误导致多人身亡。

  7月29日,若羌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相关部门的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该事件中,同行队友是否要担责?若有领队、组织者,他们是否要担责?未经过批准进入保护区有哪些法律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责任承担需判断组织活动类型。如组织者、驴友所参与活动类型,系自助类,成员之间无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组织者对于路线、活动策划等系义务付出,在这种情况下,仅是志同道合之人相约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性文体活动,参与者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甄别自助式户外运动的风险性,明知后果仍愿参加,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关系,此时,如出现事故责任,则相互不负责。

  赵良善强调,若驴友所参与活动为组织者统一有偿组织类型,组织者在各成员间获得组织活动对应酬劳兑付,在自愿风险之外,还多了一层委托关系,组织者作为受托方,也是群体活动的领导者,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甄别义务等,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家属可向组织者主张侵权责任,由法院根据组织者过错程度来定责,从而确定赔偿比例。而成员之间,因均是平等参与主体,各担风险,原则上,互相之间不担责,但因自身原因将他人故意置于危险之中除外。

  赵良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法律赋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罚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发生未经许可擅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均可行使罚款的处罚权,至于处罚数额,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但是现实操作中,往往都是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或者其他损害时,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才行使处罚权,所以导致很多驴友有恃无恐,抱着冒险的心态穿越自然保护区,破坏环境,浪费公共资源,也有很多驴友误入自然保护区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提倡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禁止穿越的宣传、告知、区域划分工作,对不允许穿越的地带做好防护、看守、警示、标识等措施,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同时,对于驴友故意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制止后不听劝阻的,严格落实处罚权,避免驴友以不负责任的侥幸心理破坏自然环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而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根据该条例第27、28条规定,确有必要进入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进入。根据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应首先确认保护区的范围是否核心区或缓冲区,其次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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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未经批准穿越保护区3死1失踪 队友、组织者该担责吗?

稿源: 澎湃新闻 2023-07-29 14:49:41

  一自驾车队于 7 月 22日自敦煌市出发,未经批准穿越新疆若羌境内国家级野骆驼自然保护区,26日1车4人失联。据若羌警方通报,经搜救,于27日发现失联车辆,3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失踪。

  事发后,有网传消息称该队伍领队不专业,出现低级失误导致多人身亡。

  7月29日,若羌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相关部门的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该事件中,同行队友是否要担责?若有领队、组织者,他们是否要担责?未经过批准进入保护区有哪些法律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责任承担需判断组织活动类型。如组织者、驴友所参与活动类型,系自助类,成员之间无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组织者对于路线、活动策划等系义务付出,在这种情况下,仅是志同道合之人相约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性文体活动,参与者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甄别自助式户外运动的风险性,明知后果仍愿参加,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关系,此时,如出现事故责任,则相互不负责。

  赵良善强调,若驴友所参与活动为组织者统一有偿组织类型,组织者在各成员间获得组织活动对应酬劳兑付,在自愿风险之外,还多了一层委托关系,组织者作为受托方,也是群体活动的领导者,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甄别义务等,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家属可向组织者主张侵权责任,由法院根据组织者过错程度来定责,从而确定赔偿比例。而成员之间,因均是平等参与主体,各担风险,原则上,互相之间不担责,但因自身原因将他人故意置于危险之中除外。

  赵良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法律赋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罚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发生未经许可擅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均可行使罚款的处罚权,至于处罚数额,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但是现实操作中,往往都是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或者其他损害时,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才行使处罚权,所以导致很多驴友有恃无恐,抱着冒险的心态穿越自然保护区,破坏环境,浪费公共资源,也有很多驴友误入自然保护区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提倡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禁止穿越的宣传、告知、区域划分工作,对不允许穿越的地带做好防护、看守、警示、标识等措施,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同时,对于驴友故意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制止后不听劝阻的,严格落实处罚权,避免驴友以不负责任的侥幸心理破坏自然环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而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根据该条例第27、28条规定,确有必要进入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进入。根据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应首先确认保护区的范围是否核心区或缓冲区,其次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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