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事件确实时有发生,影响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9月25日,记者从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省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针对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条例》可操作性。
如《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一)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六)其他对未成年学生构成心理或者身体伤害的行为。
再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范,提出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家校联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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