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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造谣插足他人婚姻并成功“上位” 女演员一怒之下起诉平台
2023-10-29 11:19:24 稿源: 法治网  

  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互联网账号是用户身份的象征,网络实名制的出现,让广大网友在虚拟世界中拥有了一张独特的“身份证”。然而,部分平台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侵权人维权困难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女演员被造谣插足他人婚姻,怒将平台告上法庭

  2021年,演员李月(化名)突然收到朋友转发过来的一段视频,提醒她某大型网络视频平台出现和她有关的负面信息,看完该视频的李月气愤地久久不能平静。原来,视频里恶意编造出另一女明星与富商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月的“插足”,该富商还斥千万巨资为她拿到某影片的女主角,并且她已经成功“上位”与富商结婚等不实信息。

  更加令李月无法忍受的是,经过一番搜索,她在该视频平台中陆续发现了一共15段类似视频,其中都包含大量上述对其进行“诋毁”“造谣”的虚假信息。愤怒的李月随即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上法庭。

  原告李月认为,被告平台所发布视频中,随意杜撰编造不实内容,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李月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角色并破坏他人婚姻等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被告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平台则辩称,被告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视频均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发布,但由于部分侵权账号系实名制度实施之前注册的账号,未进行实名制登记,无法提供绑定手机号信息。

  据了解,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案件中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现象日益突出,多起案件中都出现法院穷尽调查手段,但最终无法明确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指出,在该类案件中,侵权主体的认定是争议焦点之一。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落实网络账号实名制要求,不能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实名信息,导致受害人最终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是司法审判中界定平台责任的难点。

  用户上传内容涉嫌侵权他人时,为何被侵权人一般选择起诉涉事平台?《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向辉律师分析,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相关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一般采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注册方式。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主体的真实信息,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被告主体应当明确,信息应当清楚,造成受害人在现实中无法在法院立案,维权困难。但是,依据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有审核义务。所以被侵权人发现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选择起诉平台,一般而言,平台方为避免或减轻自身法律责任,会依法提供侵权信息发布人的真实信息,受害人获得信息可追加侵权行为人为被告,依法维权。

  法律已明确平台实名制权责,部分平台落实不力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对实名制的要求和落实方面不断迈出坚实的探索步伐。

  2015年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022年8月1日,《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施行,其中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具体实践中,仍有个别平台和网络运营商意识松懈、审核不严、落实不力,未能充分尽到落实网络实名制责任。

  2022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网信办曾开出衡阳市互联网执法首张罚单。经查,“个人的心情日记”网未落实用户实名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衡阳市网信办对“个人的心情日记”网作出罚款五万元处罚,并要求该网站针对违法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切实履行平台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外,个别平台的落实不力使部分用户逃脱实名制监管,出现使用非实名账号开启互联网“骂战”或其他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情况,而这也给被侵权人找到实际侵权者带来不小的难度。

  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的另外几起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被起诉平台就以网络用户注册账号时未提供为由,仅向原告提供了涉嫌侵权用户的账号ID、账号名称等信息,而没有披露用户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进行实名管理、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给原告维权带来了阻碍。

  专家建议:平台采用动态循环审核模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表示,部分网络侵权案件反映出,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适时对存量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对于网络账号实名制落实前注册的部分未经实名认证的账号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其实名认证,也未及时对该类账号停止提供网络服务。还有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虽然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但对于填写注册信息不完整的用户,未及时督促其完善实名信息,也未及时采取暂停提供服务、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或停止提供网络服务等措施。

  程向辉律师指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这一要求实际上对实名制信息不全的存量账号做出了明确的核验要求,各平台应增强落实网络实名制的重要性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账号的使用状态采取动态循环审核模式,采取有效方式定期对信息不全的用户推送提醒,并督促其再次验证。对于收到提醒后拒不配合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登录或者封闭发布功能等措施,来推动用户完善网络实名制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副会长王立梅告诉法治网研究院,对于平台而言,落实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平台通过落实实名制能够实现合规效果,对自身平台责任与用户侵权行为进行区分隔离,尽可能规避平台在正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平台对实名制的落实,应内嵌在业务全流程中进行。一是从用户增量上,依法收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并在最小必要原则下做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二是从用户存量上,依法开展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持续清存来自“暗处”的风险。平台可结合业务场景进行设计,比如既可以从正向上为实名用户提供有关服务功能,将提高用户体验、粘性与落实实名制相结合,也可以逐渐限制面向非实名用户的服务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有网传消息称,超过一定粉丝数的微博大V将实行前台实名制,即在微博首页展示其姓名、职业信息。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10月16日,微博大V“来去之间”,即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网传消息有误,前台实名针对的是100万粉丝以上的自媒体账号,未来最多降到50万粉丝。

  17日下午,一位粉丝数达700多万的博主称,他已经收到了微博平台要求其进行“前台实名制”的通知。

  程向辉律师表示,以往部分互联网用户,尤其是粉丝众多的大V用户为了获取关注度和粉丝增长量肆意发布虚假信息、制造热点,借“炒作”来获取关注度。由于其账号对外为匿名形式,给被侵权人追究责任带来难度。而通过前台实名制,当出现造谣、传谣、网络暴力等行为时,实际侵权人就很容易被定位到。此外,网络大V的言论具有强号召力,在某些方面是意见领袖身份。实行前台实名制后,其真实身份将得以显示,更有利于规范其言行,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提升自媒体信息质量和信任度上的示范效应。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大V前台实名有利于平台监督管理和互联网生态的规范化平衡发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网络犯罪行为的滋生。但在实施前台实名制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平台泄露个人隐私等。”程向辉说。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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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造谣插足他人婚姻并成功“上位” 女演员一怒之下起诉平台

稿源: 法治网 2023-10-29 11:19:24

  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互联网账号是用户身份的象征,网络实名制的出现,让广大网友在虚拟世界中拥有了一张独特的“身份证”。然而,部分平台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侵权人维权困难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女演员被造谣插足他人婚姻,怒将平台告上法庭

  2021年,演员李月(化名)突然收到朋友转发过来的一段视频,提醒她某大型网络视频平台出现和她有关的负面信息,看完该视频的李月气愤地久久不能平静。原来,视频里恶意编造出另一女明星与富商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月的“插足”,该富商还斥千万巨资为她拿到某影片的女主角,并且她已经成功“上位”与富商结婚等不实信息。

  更加令李月无法忍受的是,经过一番搜索,她在该视频平台中陆续发现了一共15段类似视频,其中都包含大量上述对其进行“诋毁”“造谣”的虚假信息。愤怒的李月随即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上法庭。

  原告李月认为,被告平台所发布视频中,随意杜撰编造不实内容,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李月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角色并破坏他人婚姻等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被告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平台则辩称,被告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视频均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发布,但由于部分侵权账号系实名制度实施之前注册的账号,未进行实名制登记,无法提供绑定手机号信息。

  据了解,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案件中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现象日益突出,多起案件中都出现法院穷尽调查手段,但最终无法明确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指出,在该类案件中,侵权主体的认定是争议焦点之一。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落实网络账号实名制要求,不能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实名信息,导致受害人最终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是司法审判中界定平台责任的难点。

  用户上传内容涉嫌侵权他人时,为何被侵权人一般选择起诉涉事平台?《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向辉律师分析,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相关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一般采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注册方式。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主体的真实信息,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被告主体应当明确,信息应当清楚,造成受害人在现实中无法在法院立案,维权困难。但是,依据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有审核义务。所以被侵权人发现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选择起诉平台,一般而言,平台方为避免或减轻自身法律责任,会依法提供侵权信息发布人的真实信息,受害人获得信息可追加侵权行为人为被告,依法维权。

  法律已明确平台实名制权责,部分平台落实不力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对实名制的要求和落实方面不断迈出坚实的探索步伐。

  2015年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022年8月1日,《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施行,其中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具体实践中,仍有个别平台和网络运营商意识松懈、审核不严、落实不力,未能充分尽到落实网络实名制责任。

  2022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网信办曾开出衡阳市互联网执法首张罚单。经查,“个人的心情日记”网未落实用户实名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衡阳市网信办对“个人的心情日记”网作出罚款五万元处罚,并要求该网站针对违法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切实履行平台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外,个别平台的落实不力使部分用户逃脱实名制监管,出现使用非实名账号开启互联网“骂战”或其他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情况,而这也给被侵权人找到实际侵权者带来不小的难度。

  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的另外几起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被起诉平台就以网络用户注册账号时未提供为由,仅向原告提供了涉嫌侵权用户的账号ID、账号名称等信息,而没有披露用户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进行实名管理、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给原告维权带来了阻碍。

  专家建议:平台采用动态循环审核模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表示,部分网络侵权案件反映出,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适时对存量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对于网络账号实名制落实前注册的部分未经实名认证的账号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其实名认证,也未及时对该类账号停止提供网络服务。还有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虽然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但对于填写注册信息不完整的用户,未及时督促其完善实名信息,也未及时采取暂停提供服务、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或停止提供网络服务等措施。

  程向辉律师指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这一要求实际上对实名制信息不全的存量账号做出了明确的核验要求,各平台应增强落实网络实名制的重要性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账号的使用状态采取动态循环审核模式,采取有效方式定期对信息不全的用户推送提醒,并督促其再次验证。对于收到提醒后拒不配合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登录或者封闭发布功能等措施,来推动用户完善网络实名制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副会长王立梅告诉法治网研究院,对于平台而言,落实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平台通过落实实名制能够实现合规效果,对自身平台责任与用户侵权行为进行区分隔离,尽可能规避平台在正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平台对实名制的落实,应内嵌在业务全流程中进行。一是从用户增量上,依法收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并在最小必要原则下做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二是从用户存量上,依法开展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持续清存来自“暗处”的风险。平台可结合业务场景进行设计,比如既可以从正向上为实名用户提供有关服务功能,将提高用户体验、粘性与落实实名制相结合,也可以逐渐限制面向非实名用户的服务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有网传消息称,超过一定粉丝数的微博大V将实行前台实名制,即在微博首页展示其姓名、职业信息。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10月16日,微博大V“来去之间”,即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网传消息有误,前台实名针对的是100万粉丝以上的自媒体账号,未来最多降到50万粉丝。

  17日下午,一位粉丝数达700多万的博主称,他已经收到了微博平台要求其进行“前台实名制”的通知。

  程向辉律师表示,以往部分互联网用户,尤其是粉丝众多的大V用户为了获取关注度和粉丝增长量肆意发布虚假信息、制造热点,借“炒作”来获取关注度。由于其账号对外为匿名形式,给被侵权人追究责任带来难度。而通过前台实名制,当出现造谣、传谣、网络暴力等行为时,实际侵权人就很容易被定位到。此外,网络大V的言论具有强号召力,在某些方面是意见领袖身份。实行前台实名制后,其真实身份将得以显示,更有利于规范其言行,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提升自媒体信息质量和信任度上的示范效应。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大V前台实名有利于平台监督管理和互联网生态的规范化平衡发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网络犯罪行为的滋生。但在实施前台实名制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平台泄露个人隐私等。”程向辉说。

编辑: 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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