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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区,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任意约定或延长试用期。事实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双向选择的表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薪酬水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如何更好地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试用期“协商一致”就能不缴社保?
“连续工作了4个月,公司一直没缴社保,老板和人事好像忘了这事一样。我跟老板提了一次,很快就被辞退了。”这是劳动者索华的遭遇。
2022年6月,索华入职深圳一家内容创作公司。入职前,公司与索华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公司不缴纳社保,转正后缴纳。虽然知道试用期不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手头拮据,索华不得不先入职,自行缴纳试用期期间社保。
工作至第4个月时,索华发现公司仍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向老板提出异议,反被辞退。索华称要去劳动部门举报,公司才勉强答应为其补缴当月社保,并赔偿其试用期自行缴纳社保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介绍,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是在试用期、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熊星星说。
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告诉记者,试用期是招聘后,通过短期实际的工作体验,进一步确认是否彼此适合的阶段。“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原因可能在于试用期时间较短,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 冯丽娟坦言,试用期的设立更偏向雇主的用人目的,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骗得廉价劳动力的情况并不少见。
调岗后被要求重新试用
实际工作中,一些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2022年3月,杨米米入职福州一家公司从事运营客服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22年6月,杨米米顺利转正。
今年1月底,杨米米被调至用户运营岗位。已是正式员工的她,却被要求重新计算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正式员工的80%计算。
“我当时就提出了异议,我在去年就已经转正,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人事部门坚持认为,岗位性质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杨米米说。
见公司如此“任性”,杨米米随即提出离职,并于今年3月底正式离职。今年4月,杨米米收到了公司发放的3月份工资,发现仍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随即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庭调解,公司补足了杨米米今年2月和3月的工资差额,并给出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熊星星强调,这一规定与劳动者岗位无关。“无论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要求发生何种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与劳动者设定试用期。”
“如因岗位变动,便可对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那么实践中就可能出现用人单位通过不断调岗,使劳动者一直处于试用期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熊星星解释道。
此前,北京法院发布的一则劳动纠纷案例显示,陈先生于2018年6月入职一家工程公司,持续工作至2020年12月。工程公司在持续用工的同时,先后与陈先生签订了5份期限均在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5次约定了试用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在解析案例时表示,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者有权利拒绝,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以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受同等保护
记者了解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常遇到的“坑”,还包括被任意延长试用期、任意辞退等。有网友表示:“到转正时间了,其他领导同事都满意了,新来的领导觉得‘还不够了解’,要求延长一个月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熊星星指出,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区,认为试用期员工不是正式员工,可以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任意延长试用期、随意辞退等。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都是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转正员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同等保护。”熊星星说。
冯丽娟提醒,劳动者应在求职过程中问清楚试用期时长、工资标准等,并将这些内容落实在劳动合同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主,都应该明确约定录用条件,这是对双方的保护。”熊星星认为,要更好地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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