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溪口雪窦山名山建设党工委原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江定康受贿一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3年4月,被告人江定康利用担任奉化市岳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奉化市城东大成区块市政道路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工程领导小组指挥部总指挥,宁波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溪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宁波溪口雪窦山名山建设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厂房、承揽工程、通过环保检查、获得基金扶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手表、汽车、干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721.175812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被告人江定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江定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江定康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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