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购买35元过期米酒后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法院经调查,对其提出的赔偿不予支持。江苏省淮安市法院3月14日发布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含上述案例。
2023年3月19日,石雷(化名)在淮安某超市购买苏杭黑糯米酒一瓶,价格为35元,该酒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36个月,购买时已过保质期。后石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35元,额外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检索发现石雷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石雷与某超市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他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某超市购买了涉案的过期糯米酒,对其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院认为,石雷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并非在淮安工作、生活,可以认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故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消费者”。2023年12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35元,但对石雷要求惩罚性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淮安中院介绍,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石雷因类似事宜多次要求商家赔偿,提起多起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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