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四川阿坝州纪委监委通报一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商人泽某某诬告时任该县某局副局长秦某索贿,泽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泽某某为阿坝州某县商人,长期从事建筑、装修等工程项目建设。2023年4月,其实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称时任该县某局副局长的秦某存在利用职权在某项目中为自己提供帮助,并向自己索贿的问题。
2023年5月,泽某某再次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实名举报。在随后的核实过程中,泽某某均表示举报的问题属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
随着调查的深入,泽某某所反映的问题疑点越来越多,本着为干部负责的态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核查,最终查实泽某某举报的问题属于捏造。
经核实,泽某某因感情纠纷,对秦某怀恨在心,捏造秦某索贿的相关事实,并实名对秦某进行诬告,意图使其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因泽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对泽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2月,泽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案例中泽某某的诬告陷害和不实举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检举控告工作秩序,浪费了监督执纪执法资源,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查处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统筹推进,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刹住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对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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