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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5-19 15:08:12 稿源: 浙江发布  

  如何高水平建设海洋强省,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指标计划、优化审批服务、促进节约集约和加强监管保护等5方面内容,共计12条举措↓↓

  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

  科学规划配置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加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审,统筹优化交通运输、渔业、工矿通信等各类海洋发展功能区空间布局,并在规划中设置一定比例预留区。在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积极推进海底电缆管道“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少量的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报批。在历史围填海区域涉及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规模计入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统筹指标计划,精准要素配置

  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海洋经济重大平台涉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海洋经济发展省级重大项目,给予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

  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海保障。引导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集聚,相关认定指标系数适当下调修正,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有效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积极争取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空间利用管理试点。

  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岛保障。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观测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以及电力、通信铁塔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程序和材料。同一县域范围内项目用岛主体一致的,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

  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海洋经济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采矿权的,在严格论证基础上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地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优化审批服务,提速项目落地

  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全面推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交地即办证、拿地即开工”等服务。

  优化用海审查报批。对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海洋经济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对建设周期较长的海洋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海,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予以最长累计不超过一年的延期使用。

  促进节约集约,提升综合效益

  推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支持海洋经济项目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有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容积率达到2.0,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合理使用临时用地。

  推进用海用岛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域空间立体开发,支持港口交通、海上风电、深水养殖、游憩娱乐等海洋经济活动,及海底管线、供水管道、海底隧道等海底设施用海适度兼容、分层用海、立体开发。支持存量建设用海有机更新。

  加强监管保护,强化创新支撑

  加强海洋资源监管和防灾减灾。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支持重大海洋科创平台建设。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预报和基础测绘服务。推进海洋战略智库建设。迭代升级“智控海洋”数字化场景,开展陆海一体的实景三维浙江建设。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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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稿源: 浙江发布 2024-05-19 15:08:12

  如何高水平建设海洋强省,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指标计划、优化审批服务、促进节约集约和加强监管保护等5方面内容,共计12条举措↓↓

  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

  科学规划配置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加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审,统筹优化交通运输、渔业、工矿通信等各类海洋发展功能区空间布局,并在规划中设置一定比例预留区。在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积极推进海底电缆管道“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少量的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报批。在历史围填海区域涉及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规模计入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统筹指标计划,精准要素配置

  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海洋经济重大平台涉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海洋经济发展省级重大项目,给予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

  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海保障。引导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集聚,相关认定指标系数适当下调修正,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有效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积极争取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空间利用管理试点。

  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岛保障。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观测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以及电力、通信铁塔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程序和材料。同一县域范围内项目用岛主体一致的,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

  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海洋经济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采矿权的,在严格论证基础上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地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优化审批服务,提速项目落地

  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全面推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交地即办证、拿地即开工”等服务。

  优化用海审查报批。对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海洋经济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对建设周期较长的海洋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海,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予以最长累计不超过一年的延期使用。

  促进节约集约,提升综合效益

  推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支持海洋经济项目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有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容积率达到2.0,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合理使用临时用地。

  推进用海用岛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域空间立体开发,支持港口交通、海上风电、深水养殖、游憩娱乐等海洋经济活动,及海底管线、供水管道、海底隧道等海底设施用海适度兼容、分层用海、立体开发。支持存量建设用海有机更新。

  加强监管保护,强化创新支撑

  加强海洋资源监管和防灾减灾。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支持重大海洋科创平台建设。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预报和基础测绘服务。推进海洋战略智库建设。迭代升级“智控海洋”数字化场景,开展陆海一体的实景三维浙江建设。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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