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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用完就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边界在哪里?
2024-06-13 20:42:20 稿源: 潮新闻  

  6月11日,就网传“大学生跳团体操组团买400多条裙子,穿后退货”一事,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存在“一部分学生使用过后退货”情况,学校已对涉事学生批评教育,并安排专人积极与商家沟通联系,表达歉意,商议解决措施。

  这并不是个例。此前,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在网上发帖,称宁夏银川一学校在她的店铺拍下80余套演出服,使用完后集体退货;为追回买家退款不退货的十元三副包邮耳钉,浙江义乌一商家曾千里追公道,将买家起诉到法院……

一学校的学生在演出中穿着演出服,这些演出服在使用后被退货。 图源网络

  当网购越来越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生活方式,“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边界再次引起网友的热议。而买家、卖家和平台应担负起怎样的权责,才能营造更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潮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从业者和律师。

  “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滥用

  不少店铺退货率都在50%以上

  某网购平台的女鞋商家李明明(化名)开店不满一年,他告诉潮新闻记者,目前店铺的整体退货率在60%左右,婚礼鞋、礼服鞋的品类退货率尤其高。“同行的退货率都不低,大家都在50%到60%左右。每个退货订单本身就有十块钱的成本费了,因为我们要给平台技术服务费,还要支付运费险和快递费。”

某平台商家群的聊天记录。 受访者供图

  他坦言,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订单里,寄回来的商品不完整的情况很常见。“鞋子磨脚,不符合描述或者穿着不舒服这些也是正常的。但有时候鞋盒已经丢了,或者换了别的牌子的鞋盒,有的鞋子有穿着痕迹,这些情况也会出现。”

  他告诉潮新闻记者,通常商家判定鞋子是否有穿着痕迹的主要因素就是鞋底的磨损程度。如果鞋底都是好的,即使缺少了鞋盒,商家也会同意退货退款。“鞋底磨损严重的,我们会直接拒收,大部分是可以申诉成功的。但也有买家会以质量不好为由再次进行退货,甚至恶意毁坏鞋子,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就会让我们赔钱或者退货退款。”

  李明明说,每双鞋子发货之前都拍视频自证很花费时间成本,是不现实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通常会在快递驿站直接开箱查验退回来的商品。

  然而,即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期限过后,用户仍然可以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申诉。尽管售后通道已经关闭,但平台客服会为买家重新开通。他认识的一位同行在鞋子卖出半年后,仍收到买家以鞋子不合脚为由的退款。而为了避免在和买家交流过程中因为态度问题被禁言或者被平台处以罚款,商家赔偿红包私下调解成了常态。

  “七日无理由退货”有适用范围

  初衷是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廖怀学表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在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他指出,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面对面的销售方式销售的商品,另外还存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种情形,包括水果蔬菜等鲜活易腐烂的商品、在线下载的数字化产品等。

  如何定义商品是否完好?廖怀学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商品不完好是指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

  “以鞋子举例:鞋盒并不属于商品本身,也并非其配件,因而鞋盒的丢失与否不能作为商品是否完好的判断标准之一;如果鞋底只是因必要的试穿导致的轻微磨损,那么可以认定为‘完好’;如果鞋子的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受污、受损,应该视为商品不完好。”

  他表示,若产生争议后,卖家双方都没有收货/发货时的商品情况证明,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归责,因由消费者提出其权利主张,故而消费者负有证明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买家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可能违法

  需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机制

  买家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否违法?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王怀勇教授认为,如果消费者以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为目的频繁下单和退款,或者任意滥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有义务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目前,有的平台在买家申请退货退款后就会实行“秒退款”策略。从现有司法案例来看,这种无审核“秒退款”的做法,平台没有给予商家合理的时间作出回应和举证,而是直接介入采取退款措施,侵犯了商家与消费者平等处理商品售后问题的权利、剥夺了卖家检查退货商品完好性的权利。况且,若将所有的损失与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最终的恶果也只能由消费者承担,这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的初衷。

  廖怀学认为,现如今,为实现大促销,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可能更偏向消费者利益,然而这并不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他建议,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平衡二者的权益。一方面,适当修改平台退货规则和流程。赋予经营者检查其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退货条件的权利,同时平台也应建立面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台复核渠道,以保障交易公平。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机制。对频繁无理由退货、经常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平台可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并暂停其在平台内交易,并采取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异常行为进行分析和识别。

  “此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货规则。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认定标准、滥用退货规则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廖怀学说。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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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用完就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边界在哪里?

稿源: 潮新闻 2024-06-13 20:42:20

  6月11日,就网传“大学生跳团体操组团买400多条裙子,穿后退货”一事,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存在“一部分学生使用过后退货”情况,学校已对涉事学生批评教育,并安排专人积极与商家沟通联系,表达歉意,商议解决措施。

  这并不是个例。此前,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在网上发帖,称宁夏银川一学校在她的店铺拍下80余套演出服,使用完后集体退货;为追回买家退款不退货的十元三副包邮耳钉,浙江义乌一商家曾千里追公道,将买家起诉到法院……

一学校的学生在演出中穿着演出服,这些演出服在使用后被退货。 图源网络

  当网购越来越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生活方式,“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边界再次引起网友的热议。而买家、卖家和平台应担负起怎样的权责,才能营造更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潮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从业者和律师。

  “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滥用

  不少店铺退货率都在50%以上

  某网购平台的女鞋商家李明明(化名)开店不满一年,他告诉潮新闻记者,目前店铺的整体退货率在60%左右,婚礼鞋、礼服鞋的品类退货率尤其高。“同行的退货率都不低,大家都在50%到60%左右。每个退货订单本身就有十块钱的成本费了,因为我们要给平台技术服务费,还要支付运费险和快递费。”

某平台商家群的聊天记录。 受访者供图

  他坦言,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订单里,寄回来的商品不完整的情况很常见。“鞋子磨脚,不符合描述或者穿着不舒服这些也是正常的。但有时候鞋盒已经丢了,或者换了别的牌子的鞋盒,有的鞋子有穿着痕迹,这些情况也会出现。”

  他告诉潮新闻记者,通常商家判定鞋子是否有穿着痕迹的主要因素就是鞋底的磨损程度。如果鞋底都是好的,即使缺少了鞋盒,商家也会同意退货退款。“鞋底磨损严重的,我们会直接拒收,大部分是可以申诉成功的。但也有买家会以质量不好为由再次进行退货,甚至恶意毁坏鞋子,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就会让我们赔钱或者退货退款。”

  李明明说,每双鞋子发货之前都拍视频自证很花费时间成本,是不现实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通常会在快递驿站直接开箱查验退回来的商品。

  然而,即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期限过后,用户仍然可以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申诉。尽管售后通道已经关闭,但平台客服会为买家重新开通。他认识的一位同行在鞋子卖出半年后,仍收到买家以鞋子不合脚为由的退款。而为了避免在和买家交流过程中因为态度问题被禁言或者被平台处以罚款,商家赔偿红包私下调解成了常态。

  “七日无理由退货”有适用范围

  初衷是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廖怀学表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在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他指出,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面对面的销售方式销售的商品,另外还存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种情形,包括水果蔬菜等鲜活易腐烂的商品、在线下载的数字化产品等。

  如何定义商品是否完好?廖怀学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商品不完好是指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

  “以鞋子举例:鞋盒并不属于商品本身,也并非其配件,因而鞋盒的丢失与否不能作为商品是否完好的判断标准之一;如果鞋底只是因必要的试穿导致的轻微磨损,那么可以认定为‘完好’;如果鞋子的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受污、受损,应该视为商品不完好。”

  他表示,若产生争议后,卖家双方都没有收货/发货时的商品情况证明,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归责,因由消费者提出其权利主张,故而消费者负有证明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买家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可能违法

  需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机制

  买家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否违法?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王怀勇教授认为,如果消费者以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为目的频繁下单和退款,或者任意滥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有义务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目前,有的平台在买家申请退货退款后就会实行“秒退款”策略。从现有司法案例来看,这种无审核“秒退款”的做法,平台没有给予商家合理的时间作出回应和举证,而是直接介入采取退款措施,侵犯了商家与消费者平等处理商品售后问题的权利、剥夺了卖家检查退货商品完好性的权利。况且,若将所有的损失与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最终的恶果也只能由消费者承担,这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的初衷。

  廖怀学认为,现如今,为实现大促销,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可能更偏向消费者利益,然而这并不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他建议,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平衡二者的权益。一方面,适当修改平台退货规则和流程。赋予经营者检查其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退货条件的权利,同时平台也应建立面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台复核渠道,以保障交易公平。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机制。对频繁无理由退货、经常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平台可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并暂停其在平台内交易,并采取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异常行为进行分析和识别。

  “此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货规则。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认定标准、滥用退货规则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廖怀学说。

编辑: 陈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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