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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5支、弹药732发 正厅级“内鬼”陈罡判了
2024-09-13 10:27:25 稿源: 长安街知事微信公号  

  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贵州纪检系统正厅级“内鬼”陈罡今日获刑7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月12日,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对被告人陈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陈罡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及732 枚弹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陈罡(中)受审

  公开资料显示,陈罡出生于1964年8月,贵州沿河人,土家族,曾任遵义军分区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安顺军分区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2017年任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2019年任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

  2023年8月,陈罡官宣被查。2024年1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陈罡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钱款;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放贷获利;

  违反生活纪律;

  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罡利用担任安顺军分区政治委员,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案件处理、混凝土生产资质办理、消防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陈罡为掩饰、隐瞒50万元受贿款的来源、性质,虚构向他人借、还款的转账事实,伪造借贷关系,转移受贿资金;

  陈罡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惩处。陈罡受贿数额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鉴于陈罡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认罪悔罪,且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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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5支、弹药732发 正厅级“内鬼”陈罡判了

稿源: 长安街知事微信公号 2024-09-13 10:27:25

  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贵州纪检系统正厅级“内鬼”陈罡今日获刑7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月12日,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对被告人陈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陈罡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及732 枚弹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陈罡(中)受审

  公开资料显示,陈罡出生于1964年8月,贵州沿河人,土家族,曾任遵义军分区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安顺军分区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2017年任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2019年任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

  2023年8月,陈罡官宣被查。2024年1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陈罡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钱款;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放贷获利;

  违反生活纪律;

  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罡利用担任安顺军分区政治委员,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案件处理、混凝土生产资质办理、消防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陈罡为掩饰、隐瞒50万元受贿款的来源、性质,虚构向他人借、还款的转账事实,伪造借贷关系,转移受贿资金;

  陈罡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惩处。陈罡受贿数额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鉴于陈罡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认罪悔罪,且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陈晓怡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