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宣告缓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元。
2023年上半年,蒋某某听说吃海龟可以治病,便委托朋友王某某帮他收购海龟。王某某找到某渔船船长张某某,让他出海留意捕捞海龟。同年9月中下旬,张某某出海作业期间捕到一只海龟,运回石浦水产码头,并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作为中间人,以1300元收购该海龟,又以2600元转售给蒋某某。
经鉴定,涉案海龟系红海龟(蠵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海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张某某二人还分别退缴了非法获利。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此外,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生态修复赔偿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
宁波晚报 记者 袁先鸣 王佳
通讯员 方芳 周芮 王琳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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