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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救护车”事件有新进展
2025-12-16 15:25:45 稿源: 澎湃新闻  

“天价救护车”跨省转运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据信用中国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12月2日,涉事的南昌赣医医院因超标准加价收取转运费、重复收费、使用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68元上缴国库。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8日晚10时左右,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员工熊宗勇驾驶挂靠于该医院的救护车(车牌为赣AQ15G0),以该医院名义私自转运江西省儿童医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内医院急诊,全程往返路程为1600公里,转运业务收取该患者转运费28000元。 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费”公示收费标准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转运救护业务来回路程共计1600公里,按照公示标价计算,应收10672元。因该医院未对案涉救护车及熊宗勇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该医院工作人员驾驶救护车转运服务中,在“救护车费”公示标价外加收价款17328元。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民营救护车800公里收费2.8万元”的舆情事件发生后于2025年6月18日已将多收款退还给患者唐某某,退回金额1732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还载明,该医院于2024年4月24日购进了8盒(5支/盒)“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生产单位: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6月),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货发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医疗服务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了39支,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检查日期2025年7月5日)最后1支存放在临期药品货架上待使用,其实际货值是28.73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书称,该医院是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医院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其与南昌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有《南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贯标版)》、《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执行。2023年4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取医保基金涉及个人自付部分有1.超标准收费项目:如同一手术不同切口未减计收费、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CT平扫同时增强未减计费用等;2.重复收费项目:收取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费用同时收取尿道输尿管镜检查、普通针刺同时收取电针费用,共计26110.432元(依据《医保退款个人部分》款项的具体清单计算)。

处罚内容称,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南昌市场监管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处罚款3万元。该医院在其公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救护车转运费的行为,被南昌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该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1日办案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医院在七日内将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费用26110.43元退回给交款人。截至责令退款期满,该医院未退回款项金额26110.43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对该医院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6110.43元。

综上,南昌市场监管局责令南昌赣医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110.43元,处罚款61110.43元,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68元上缴国库。

此外,2025年7月16日,该医院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被南昌市青山湖区医疗保障局处罚;2025年2月26日至28日,该医院同样因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金结算等违规使用医保金被青山湖区医保局处罚。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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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救护车”事件有新进展

稿源: 澎湃新闻 2025-12-16 15:25:45

“天价救护车”跨省转运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据信用中国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12月2日,涉事的南昌赣医医院因超标准加价收取转运费、重复收费、使用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68元上缴国库。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8日晚10时左右,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员工熊宗勇驾驶挂靠于该医院的救护车(车牌为赣AQ15G0),以该医院名义私自转运江西省儿童医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内医院急诊,全程往返路程为1600公里,转运业务收取该患者转运费28000元。 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费”公示收费标准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转运救护业务来回路程共计1600公里,按照公示标价计算,应收10672元。因该医院未对案涉救护车及熊宗勇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该医院工作人员驾驶救护车转运服务中,在“救护车费”公示标价外加收价款17328元。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民营救护车800公里收费2.8万元”的舆情事件发生后于2025年6月18日已将多收款退还给患者唐某某,退回金额1732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还载明,该医院于2024年4月24日购进了8盒(5支/盒)“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生产单位: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6月),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货发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医疗服务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了39支,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检查日期2025年7月5日)最后1支存放在临期药品货架上待使用,其实际货值是28.73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书称,该医院是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医院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其与南昌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有《南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贯标版)》、《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执行。2023年4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取医保基金涉及个人自付部分有1.超标准收费项目:如同一手术不同切口未减计收费、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CT平扫同时增强未减计费用等;2.重复收费项目:收取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费用同时收取尿道输尿管镜检查、普通针刺同时收取电针费用,共计26110.432元(依据《医保退款个人部分》款项的具体清单计算)。

处罚内容称,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南昌市场监管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处罚款3万元。该医院在其公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救护车转运费的行为,被南昌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该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1日办案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医院在七日内将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费用26110.43元退回给交款人。截至责令退款期满,该医院未退回款项金额26110.43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对该医院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6110.43元。

综上,南昌市场监管局责令南昌赣医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110.43元,处罚款61110.43元,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68元上缴国库。

此外,2025年7月16日,该医院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被南昌市青山湖区医疗保障局处罚;2025年2月26日至28日,该医院同样因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金结算等违规使用医保金被青山湖区医保局处罚。

编辑: 陈晓怡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