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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我国为低龄重罪划清追责红线
2026-08-05 08:33:59 稿源: 潮新闻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有两种极端误解:

  有人觉得未成年人年纪小,不管犯什么过错都能被免责;也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12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就应当尽快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罚处罚。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相契合。

  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已经为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划定了非常严格的追诉通道,门槛极高、范围极窄,仅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行为,且要满足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等多重条件。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浙江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浙江警察学院治安学院院长李亮看来,此次新规更多是补齐了程序短板,让基层办理此类案件有更清晰、更细化的操作标准。

  第一,明确办案流程,补上长期存在的程序空白。

  2021年低龄重罪追责规则确定后,一直缺少配套的具体办案流程。此前,司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没有明确细化的可操作性程序。

  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后,直接移交检察院即可。但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一样,“公安机关提请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只有最高检核准,才能对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追究刑责,解决了过去办案流程标准不一的问题。

  第二,再次明确“情节恶劣”,不能只看结果,要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对象、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

  新规明确,不能仅凭案件是否造成人员死亡,就直接认定情节恶劣、追究责任。同时,案件热度、网络舆论、大众情绪,也不能左右司法判决,必须结合案件全貌和该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综合判断。

  比如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要看作案动机,看是不是蓄意报复、谋财、长期欺凌他人等恶意行为;使用的工具、施暴时长、伤害次数,是否专门针对弱小受害者,有没有阻拦救人、销毁证据等恶劣行为;案件危害,除了死伤、伤残后果,还要结合受害人数、行为影响等综合评判,坚决不把网络热搜热度当作评判标准……

  第三,明确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

  针对12-14周岁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内,如果没有收到最高检核准结果,司法机关可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拘留调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在法定范围内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办案程序合法合规。

  但“可以依法采取”不等于当然拘留、当然逮捕,更不意味着可以一直羁押到核准结果作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均须分别满足法定条件;对未成年人,还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持续审查羁押必要性。

  此次新规落地,很大程度上是顺应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形势和社会公众的呼声。

  对于未成年犯罪形势,在最高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有披露。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压力依然较大。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51万人,较2024年上涨近三成;全年起诉未成年人5.58万人,其中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被起诉的达1.72万人。

  每一起低龄恶性犯罪曝光后,社会舆论都会出现两极声音,一边主张包容宽恕、以教育为主,一边呼吁从重严惩、追责到底。

  可以说,此次新规,更多是补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配套程序短板,让基层办案有更清晰、更细化的操作标准,在依法严惩恶性犯罪、回应群众公平正义期待和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找到了更精准的平衡点。

  在李亮看来,新规完善了案件查办的前端流程,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后续的矫治管控工作仍有短板亟待补齐。

  目前,判断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大多依靠主观评判,缺少量化、客观科学的标准。

  同时,低龄重罪案件上报审核周期长、层级多,一旦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会出现管控空白、无人监管的问题。目前,这类未成年人主要依靠专门教育、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教育方式干预,其中力度最强的专门矫治教育,全国落地情况参差不齐。

  浙江目前已建成14所专门学校,实现全域落地、规范运行,走在全国前列。但国内多地专门学校建设还未完善,有的即便建成落地,配套的管理、矫治流程也不完善。不被追责的涉罪未成年人若直接回归社会,缺少有效约束,再次犯罪的风险很高。

  法律能做的,是在悲剧发生后给出公正的裁定。但真正能阻止悲剧发生的,还在于全社会共同参与。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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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我国为低龄重罪划清追责红线

稿源: 潮新闻 2026-08-05 08:33:59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有两种极端误解:

  有人觉得未成年人年纪小,不管犯什么过错都能被免责;也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12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就应当尽快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罚处罚。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相契合。

  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已经为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划定了非常严格的追诉通道,门槛极高、范围极窄,仅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行为,且要满足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等多重条件。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浙江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浙江警察学院治安学院院长李亮看来,此次新规更多是补齐了程序短板,让基层办理此类案件有更清晰、更细化的操作标准。

  第一,明确办案流程,补上长期存在的程序空白。

  2021年低龄重罪追责规则确定后,一直缺少配套的具体办案流程。此前,司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没有明确细化的可操作性程序。

  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后,直接移交检察院即可。但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一样,“公安机关提请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只有最高检核准,才能对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追究刑责,解决了过去办案流程标准不一的问题。

  第二,再次明确“情节恶劣”,不能只看结果,要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对象、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

  新规明确,不能仅凭案件是否造成人员死亡,就直接认定情节恶劣、追究责任。同时,案件热度、网络舆论、大众情绪,也不能左右司法判决,必须结合案件全貌和该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综合判断。

  比如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要看作案动机,看是不是蓄意报复、谋财、长期欺凌他人等恶意行为;使用的工具、施暴时长、伤害次数,是否专门针对弱小受害者,有没有阻拦救人、销毁证据等恶劣行为;案件危害,除了死伤、伤残后果,还要结合受害人数、行为影响等综合评判,坚决不把网络热搜热度当作评判标准……

  第三,明确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

  针对12-14周岁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内,如果没有收到最高检核准结果,司法机关可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拘留调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在法定范围内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办案程序合法合规。

  但“可以依法采取”不等于当然拘留、当然逮捕,更不意味着可以一直羁押到核准结果作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均须分别满足法定条件;对未成年人,还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持续审查羁押必要性。

  此次新规落地,很大程度上是顺应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形势和社会公众的呼声。

  对于未成年犯罪形势,在最高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有披露。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压力依然较大。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51万人,较2024年上涨近三成;全年起诉未成年人5.58万人,其中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被起诉的达1.72万人。

  每一起低龄恶性犯罪曝光后,社会舆论都会出现两极声音,一边主张包容宽恕、以教育为主,一边呼吁从重严惩、追责到底。

  可以说,此次新规,更多是补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配套程序短板,让基层办案有更清晰、更细化的操作标准,在依法严惩恶性犯罪、回应群众公平正义期待和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找到了更精准的平衡点。

  在李亮看来,新规完善了案件查办的前端流程,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后续的矫治管控工作仍有短板亟待补齐。

  目前,判断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大多依靠主观评判,缺少量化、客观科学的标准。

  同时,低龄重罪案件上报审核周期长、层级多,一旦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会出现管控空白、无人监管的问题。目前,这类未成年人主要依靠专门教育、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教育方式干预,其中力度最强的专门矫治教育,全国落地情况参差不齐。

  浙江目前已建成14所专门学校,实现全域落地、规范运行,走在全国前列。但国内多地专门学校建设还未完善,有的即便建成落地,配套的管理、矫治流程也不完善。不被追责的涉罪未成年人若直接回归社会,缺少有效约束,再次犯罪的风险很高。

  法律能做的,是在悲剧发生后给出公正的裁定。但真正能阻止悲剧发生的,还在于全社会共同参与。

编辑: 陈捷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