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3月23日消息(见习记者吴凤 通讯员张丹丹)日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定,驳回被告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所要转让的宁波晚报社赞助的《宁波晚报》十个整版广告均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晚报社在宁波发布。而宁波晚报社注册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68号,宁波晚报广告部地址为宁波市海曙区永寿街1号,因此宁波晚报的注册地和广告发布地均在宁波市海曙区,海曙区为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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