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4月12日讯(见习记者庄伊岚)前日,宁海县蒋先生向本网打来投诉电话:“去年,我的弟媳在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作B超等产前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但是孩子出生后却是个内脏外露的畸形儿,之后,医院也没有对婴儿采取抢救措施,三天后孩子就死了。去年5月我们就向法院起诉,但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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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婴惨死产妇旁 起诉一年仍无果
稿源:   2005-04-12 08:26:51报料热线:81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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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4月12日讯(见习记者庄伊岚)前日,宁海县蒋先生向本网打来投诉电话:“去年,我的弟媳在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作B超等产前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但是孩子出生后却是个内脏外露的畸形儿,之后,医院也没有对婴儿采取抢救措施,三天后孩子就死了。去年5月我们就向法院起诉,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结果……”

  4月11日,记者到宁海对此事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调查了解。2004年1月30日,蒋先生的弟媳练梅英到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作彩色B超检查及化验检查,医生告诉她胎儿一切正常。2004年3月12日练梅英因出现生产迹象入住该院,并再次进行了B超和其他各项化验检查,检查结果仍为胎儿正常。由于院方认为练梅英做剖腹产手术更适宜,故于2004年3月12日17时55分为练梅英做了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随后,院方让练梅英看女婴,练梅英发现女婴的内脏大量外露。

    练梅英及其家人要求院方抢救,但院方表示救女婴要花费很多钱,而且抢救对女婴而言已经没用。院方在处理完产妇的相关手术后,便将女婴和产妇送至同一间病房就置之不理了,三天后女婴在其母的病房内死亡。在女婴出生到死亡的这三天内,院方从未对女婴采取任何抢救甚至护理措施。事情发生后,练梅英及其家属多次与院方进行交涉,院方一时答复女婴的内脏外翻是因出生后大气压将其内脏压出的,一时又说是先天性畸形。之后,院方也没给练梅英及其家人开据死亡通知书,至今女婴尸体仍在医院冰冻室内。

  下午两点左右,记者又随蒋先生及练梅英的公公、婆婆来到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但院方处理此医疗纠纷事件的的负责人---医教科主任娄文潮拒绝采访:“我没权利对这件事情发表意见,院长去县政府开会了,下午回来,你们可以在这里等。”在练梅英的家人强烈要求下,娄文潮告诉了我们院长的电话号码。蒋先生随即便拨打三次,但电话里始终都回应“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随后,蒋先生用娄文潮的办公室电话与该院院长王井泉取得了联系,但院长却告诉蒋先生,他正在宁波市政府开会,明天才能回来。之后院长便挂断了电话。

  在宁海县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记者采访了此案原告方的委托律师叶建江。他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从产妇入住医院开始,双方就形成了口头的医患合同。院方不光是对产妇,而且对刚出生的孩子都付有责任。叶建江说,对于医院对产妇练梅英做B超检查是否存在失误那得看医疗鉴定。但医院在女婴出生并发现畸形后,应该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另外,叶建江认为在女婴死亡后,医院有义务用书面形式通知家属,但当事人并没有收到院方的死亡通知书。

  蒋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宁海县派出所也介入过此事。宁海县妇幼保健院当时表示他们对此事不负有责任,但愿意赔偿一两万以了结此事。但蒋先生及其家人希望该院他们一个说法。

  记者从叶建江律师处了解到,去年5月25日,他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上交了起诉状。随后,记者与练梅英家人一起来到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事的法官林兴荣告诉记者,此案于2004年5月22日当事人在交了诉讼费后,法院就已立案。按照法律程序,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但是由于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不合作,一直拖到2004年10月25日才将鉴定材料交于法院。林兴荣表示2004年8月24日是法院的办案审限期,由于举证材料不齐,法院就将这起案件撤诉了,现在他们必须重新起诉。

  叶建江告诉记者按照法律的一般程序,此案首先到立案厅立案,随后案子提交到民议厅,再由法院指定一个受理此案的法官,随后再发通知给医院。他说,根据正常程序,大概10天以后便可以将鉴定材料送至市医学会。

  下午4点左右,记者再次随蒋先生来到叶建江律师处,叶建江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刚刚给他打了电话,法院将退回被告练梅英诉讼费53950元(之前他们交了54050元诉讼费),要他另行起诉,法院会另派一个法官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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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婴惨死产妇旁 起诉一年仍无果

稿源: 2005-04-12 08: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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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4月12日讯(见习记者庄伊岚)前日,宁海县蒋先生向本网打来投诉电话:“去年,我的弟媳在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作B超等产前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但是孩子出生后却是个内脏外露的畸形儿,之后,医院也没有对婴儿采取抢救措施,三天后孩子就死了。去年5月我们就向法院起诉,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结果……”

  4月11日,记者到宁海对此事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调查了解。2004年1月30日,蒋先生的弟媳练梅英到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作彩色B超检查及化验检查,医生告诉她胎儿一切正常。2004年3月12日练梅英因出现生产迹象入住该院,并再次进行了B超和其他各项化验检查,检查结果仍为胎儿正常。由于院方认为练梅英做剖腹产手术更适宜,故于2004年3月12日17时55分为练梅英做了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随后,院方让练梅英看女婴,练梅英发现女婴的内脏大量外露。

    练梅英及其家人要求院方抢救,但院方表示救女婴要花费很多钱,而且抢救对女婴而言已经没用。院方在处理完产妇的相关手术后,便将女婴和产妇送至同一间病房就置之不理了,三天后女婴在其母的病房内死亡。在女婴出生到死亡的这三天内,院方从未对女婴采取任何抢救甚至护理措施。事情发生后,练梅英及其家属多次与院方进行交涉,院方一时答复女婴的内脏外翻是因出生后大气压将其内脏压出的,一时又说是先天性畸形。之后,院方也没给练梅英及其家人开据死亡通知书,至今女婴尸体仍在医院冰冻室内。

  下午两点左右,记者又随蒋先生及练梅英的公公、婆婆来到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但院方处理此医疗纠纷事件的的负责人---医教科主任娄文潮拒绝采访:“我没权利对这件事情发表意见,院长去县政府开会了,下午回来,你们可以在这里等。”在练梅英的家人强烈要求下,娄文潮告诉了我们院长的电话号码。蒋先生随即便拨打三次,但电话里始终都回应“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随后,蒋先生用娄文潮的办公室电话与该院院长王井泉取得了联系,但院长却告诉蒋先生,他正在宁波市政府开会,明天才能回来。之后院长便挂断了电话。

  在宁海县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记者采访了此案原告方的委托律师叶建江。他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从产妇入住医院开始,双方就形成了口头的医患合同。院方不光是对产妇,而且对刚出生的孩子都付有责任。叶建江说,对于医院对产妇练梅英做B超检查是否存在失误那得看医疗鉴定。但医院在女婴出生并发现畸形后,应该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另外,叶建江认为在女婴死亡后,医院有义务用书面形式通知家属,但当事人并没有收到院方的死亡通知书。

  蒋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宁海县派出所也介入过此事。宁海县妇幼保健院当时表示他们对此事不负有责任,但愿意赔偿一两万以了结此事。但蒋先生及其家人希望该院他们一个说法。

  记者从叶建江律师处了解到,去年5月25日,他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上交了起诉状。随后,记者与练梅英家人一起来到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事的法官林兴荣告诉记者,此案于2004年5月22日当事人在交了诉讼费后,法院就已立案。按照法律程序,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但是由于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不合作,一直拖到2004年10月25日才将鉴定材料交于法院。林兴荣表示2004年8月24日是法院的办案审限期,由于举证材料不齐,法院就将这起案件撤诉了,现在他们必须重新起诉。

  叶建江告诉记者按照法律的一般程序,此案首先到立案厅立案,随后案子提交到民议厅,再由法院指定一个受理此案的法官,随后再发通知给医院。他说,根据正常程序,大概10天以后便可以将鉴定材料送至市医学会。

  下午4点左右,记者再次随蒋先生来到叶建江律师处,叶建江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刚刚给他打了电话,法院将退回被告练梅英诉讼费53950元(之前他们交了54050元诉讼费),要他另行起诉,法院会另派一个法官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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