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4月22日消息(见习记者吴凤 通讯员刘耕)近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某支行就其与叶某、岑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0日上午,海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前往慈溪市泰康电器厂进行强制执行。
2003年8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某支行与叶某签定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叶某向该行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03年8月5日起至2005年8月3日止,每月20日前等额还本息4409.12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叶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同年7月30日,岑某向该行作出承诺,为叶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叶某所购设备用于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订立后,该支行依照约定履行了放贷义务,但叶某自2003年12月起未再按约还款。至2004年9月23日,尚欠该行借款本金88090.82元,利息、逾期金3850.98元。
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某支行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叶某将所欠本息共91941.8元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的每个月月底前支付本金10000元,余款本息于2005年7月底前付清。
在调解书生效后,叶某、岑某至今仍未按该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该支行向海曙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4月20日上午,海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前往慈溪市泰康电器厂,将叶某所有的一台型号为HW—1680F3的注塑机予以扣押,优先受偿所欠该行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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