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5月11日消息(见习记者吴凤 通讯员竺士鸣)近日,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执行局远赴广东中山顺德执行,在广东中山市中院执行局及司法警察配合下,为宁波市亨润塑机有限公司追回了10多万元的货款。
民事判决生效后
2003年7月6日,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国泰塑料五金厂业主王花向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购买宁波牌注塑机四台,合计货款43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王花向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100254元未支付。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王花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货款100254元,并支付利息1451元。判决生效后,王花保持沉默,对法院执行通知书不予理睬。
节外生枝
2005年4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派出执行组赴广东省中山市顺德区小榄镇执行。第二天,在小榄镇法庭协助下,执行组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王花开办的企业即国泰塑料五金厂。江北法院诉讼保全的几台注塑机上的封条已被撕掉,封条残留处还有江北法院鲜红印章,执行法官及时拍照取证。当执行法官们向该厂负责人询问王花时,该负责人称不认识王花,并称王花已将国泰塑料五金厂转让给张某了,王花的债务与现在的企业不搭介。于是执行组一行又去中山市小揽镇工商机关查询。王花为业主的国泰塑料五金厂已于2004年8月9日经工商机关同意歇业,而国泰塑料电器厂业主系张某,该企业于2004年9月23日新成立。当地工商机关认为私营业主负无限责任,企业开办、闭息自由。但是王花找不到,该企业已不属王花所有,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强制执行
执行组一行经过协商认为:一、被执行人王花的私营企业国泰塑料五金厂已歇业,王花本人也不知去向,但王花私营企业歇业前被江北法院查封的注塑机还在,现被国泰塑料电器厂占用,国泰塑料电器厂占用法院查封的王花国泰塑料五金厂注塑机无法律依据,二、法院查封在先,因此,依法可以对查封物强制执行。为此,执行组在中山市中院配合下,决定对被占用的注塑机采取异地扣押,评估至拍卖。在强制执行中,国泰电器厂工人虽然作了一些抵抗,但终因思想分歧,未能形成妨碍气候,于是一台巨大的注塑机从厂房里面一直拖到大门口,准备吊装上卡车运走。
村干部横加干涉
就在吊装时,突然有几个人出来干涉,声称他们是当地村干部,因林国泰(被执行人王花丈夫)与村里订有租房协议,根据租房协议,林国泰欠村房租费、水电费26000余元。如要拉走注塑机,先要垫付这笔欠款。虽然,执行法官再三向村干部解释所执行的财产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与林国泰欠村里的房租费水电费没有关系,但个别村干部蛮不讲理,仍阻止执行。为了防止围观群众起哄,引发事故,执行法官不得不作出让步,经申请人同意,先由申请人为林国泰(王花丈夫)垫付房租费26000元(先拉一台付13000元),并与该村订立垫付协议。这样付了13000元后,第一台注塑机装车启运,当执行法官要装运第二台注塑机时,个别村干部又出来阻止,执行法官为避免事态扩大,只能暂告结束。第二天上午,执行法官一行又来到执行点。但是该单位厂门紧闭,紧贴大门外有一辆10吨大卡横堵,并放掉气胎,厂门里面也同样横堵一辆大卡车,这付情景使执行法官实在为难。厂里的这种做法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执行法官决定暂时撤离执行现场,坐观其变。
斗智斗勇
经过几天来的执行和调查走访,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握也越来越多。被执行人王花系国泰塑料五金厂业主,而林国泰是王花丈夫。该案在诉讼阶段,当江北法院审判法官依法查封国泰塑料五金厂注塑机后,王花就申请国泰塑料五金厂歇业,该厂摇身一变,成为国泰塑料电器厂,业主为张某。但厂房还是原来的厂房,人员还是原来的人员,机器还是原来查封的机器,实际上这一切都由林国泰(王花丈夫)在操纵。起初执行法官不认识林国泰就是王花丈夫,当强制执行时,林国泰虽然口称王花企业已转让给张某了,但从未向执行法官提供任何证据。执行法官掌握了这些情况后,采取“围而不打”策略,欲擒故纵。到了第三天,林国泰终于咬不住了,他通过朋友与申请人在中山办事处负责人沟通,表达了解决案件的意愿。对此,执行法官应势利导,及时发出信号,只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能够认识妨碍执行错误,可以协商解决。
执行和解
4月18日,在广东中山市中院执行局会议室,执行法官在中山市中院执行局领导协助下,被执行人林国泰承认了妨碍执行的错误,申请人也作了一些让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林国泰当场付清了拖欠货款,申请人负责将被异地扣押的一台注塑机运回原处,并负责注塑机调试工作正常,该执行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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