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从宁波市人事局获悉,宁波市《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市对原已实施8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据了解,这是《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去年底公布以来,省内各地市出台的首个具体实施意见。
该《贯彻意见》的内容包括聘用制度的推行、聘用合同和其他问题等三个方面,共14条。其中在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后培训费用的收取和经济补偿办法、考核等方面与原实施的政策有许多不同。
与省里出台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中规定有所不同的是,我市对事业单位首次推行聘用制度时,下岗待聘和拒签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的处理及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原固定制职工在聘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待聘时间一般为1至2年。在此期间,聘用单位应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自谋职业。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应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能调出的,予以辞退。
我市《贯彻意见》提出实行人员聘用合同书与岗位聘任协议书相分离的办法,这是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文件都未曾明确规定的。主要是考虑这种做法从我市几年来实际运行情况看,更利于事业单位的具体操作,因为受聘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单位调整等各种原因,岗位变动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不将岗位协议与聘用合同分开,岗位每变动一次,聘用合同也需变更一次,程序上很不方便。
《贯彻意见》还借鉴劳动法规保障双方的权益,比如对聘用合同期满后,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这种情况,对此如何处理省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我市《贯彻意见》则规定:如果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原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如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支付受聘人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计发经济补偿金,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补偿本人2个月的工资,超过2年的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补偿本人1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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