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任何)住院病人从轮椅上自行站立时,摔倒在病房门口的加床上,因医院未能及时诊查、治疗,病人成了一级伤残。为此,医院被镇海法院判赔15万元。
陆某因右侧脑溢血术后伴左肢瘫痪到镇海某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4月27日中午,陆某做完高压氧治疗回病房,在病房门口,当陪护人员进病房放被子时,陆某从轮椅上自行站立起来,后又摔倒,头颈部撞在了过道的加床上。当时,在病房门口,左右各有一张加床。陆某摔伤后颈部感觉疼痛明显,大小便困难,但医院未及时对他进行CT检查,未能查明病因,也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后经鉴定,陆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陆某为此向镇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脑溢血术后伴左肢瘫痪,应当预见在无人搀扶下自行站立的后果,但却放任后果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没有相应良好的医疗条件,也不能证明当时的加床是因为病房床位满员而仍有病人入院治疗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行为,也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与陆某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陆某摔倒后,疼痛、血肿症状明显,医院却未及时检查,事后CT检查结果也存在准确性欠缺的失误,对陆某病情的确诊和及时治疗造成一定影响,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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