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夏晶晶)两年前向镇海某村农民买下数间联体别墅的史先生,如今遭遇被法院判令退房的无奈。
据了解,2002年9月17日,史先生与镇海某村农民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愿将村里安置的联体别墅四间(面积为195.6㎡)以总价161492元转卖给史先生。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但因该别墅所属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为此,双方也没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初,王某以当时与史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由,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史先生认为,王某因为看到现在房价上涨感到吃亏才提出这种要求,这明显是缺乏诚信的表现,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
但镇海法院认定,史先生与农民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天,法院一审宣判该协议无效,史先生应返还房屋,对方应退给史先生购房款。
-法官提醒
农村房屋买卖应慎之又慎
农村房屋都有着“特殊属性”,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农民个人所有(其实本案中王某连别墅的权属证书都没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村房屋要进行买卖,其土地使用权是无法转让的(除非是同村社员之间的转让并征得村委会同意)。因此,农村房屋的买卖最终无法按商品房买卖规程操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具备合法性。一旦出现诉讼,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市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应慎重。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