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是不幸的,令人同情。但一些事故受害人却有“伤残等级评定高一点,赔偿金就可以多拿一点”的误解。记者关注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年半。这一年半时间里,纠纷双方围绕伤残等级的争议在打官司。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几经鉴定,结论迥异。一审法院以“客观科学”为标准采信其一,但事故受害人仍不服,提起上诉。记者前天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判决现在也已出来:“一审法院的认定既客观科学又认真慎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伤残者的行动被拍下录像
去年6月,本报刊发《“偷拍录像”,首次被采纳为民事诉讼证据》一文。报道介绍:2003年3月的一天,一辆北仑籍小货车在鄞州区路段撞了一辆三轮车,骑车人受伤。骑车人治疗后,于2004年初到一公安机关设立的伤残评定单位,拿到了结论为“三级伤残”的评定书,以此为据向小货车司机索赔。小货车司机仔细观察并偷拍了骑车人伤后的活动录像,认为骑车人伤后的表现与“三级伤残”特征不符,要求法院对骑车人伤残作重新鉴定。
伤残者有不配合鉴定表现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受鄞州区法院委托,对骑车人伤残作鉴定,发现被鉴定人有不配合鉴定的行为表现,经客观评定作出“十级伤残”的结论。骑车人见自己的伤残等级从“三级”猛降到“十级”,认为鉴定不准确。根据骑车人的申请,鄞州区法院又委托市中级法院法医处重新鉴定,结论是“七级伤残”。对于这一结论,骑车人仍有异议,认为自己实际伤残程度远不止此;小货车司机也有异议,认为骑车人实际伤残程度只有十级,不构成七级。鄞州区法院接着委托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重新鉴定,省高级法院发函的回复意见与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意见基本相吻合。今年3月25日,本报以《伤残鉴定结论差距太大,该如何采信值得思量》为题,再次报道了这一案件的进展。
不客观的鉴定结论要排除
鄞州区法院于4月底作出一审宣判: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对骑车人的伤残鉴定比较客观、科学,可以认定骑车人目前伤残等级为十级。不服一审宣判的骑车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本月初发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给这桩耗时两年半的的鉴定争议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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