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消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李韬)今年9月14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申请人金志英的申请,依法扣押柬埔寨籍船舶“UNIVERSE 1 ”(“宇宙1”)轮,要求该船所有人提供185万元担保。
据申请人金志英称:2004年3月,申请人与联发(巴拿马)船务公司订立船员聘用协议,约定申请人在联发(巴拿马)船务公司所属的伯利兹籍“YOOKI”(“友利”)轮上任大付,月工资1200美元,聘用期间为3+6个月。5月13日,该轮在锚地进行补漏作业,申请人在甲板巡视时,发现电线冒少许青烟,前去挪动电线,不小心被触电,摔到舱底甲板造成一级伤残。
经审查,联发(巴拿马)船务公司曾于2004年3月将该船出售给他人,但没有及时过户,现该船改名柬埔寨籍船舶“UNIVERSE 1 ”(“宇宙1”)轮。而宁波海事法院认定,申请人金志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于今年9月14日实施了对该船的扣押。柬埔寨籍船舶“UNIVERSE 1 ”(“宇宙1”)轮船东随即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宁波海事法院即日解除扣押。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船舶扣押后30日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的,海事法院将发还担保。
船员在船上服务过程中受伤,除船员故意行为外,船舶所有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员的人身损害索赔对服务的船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船舶优先权,不论船舶是否已过户。本案中,申请人能否索赔成功,要依据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所适用的法律。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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