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屠传宏通讯员王芳)一对母女在三年前共同出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眼下共同生活有矛盾,母女俩打起官司来分房。
原告李女士是考虑女儿离异又带有一个孩子,自己的儿子当时也无固定住所,这才与老伴商量,决定买一套二手房的。母女商量一致后,就在2002年5月10日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3.3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入价为24万余元,其中李女士出资8万元,她女儿出资16万余元。李女士与女儿口头约定,自己享有该房产30%的份额。
房屋交付后,母女俩相继入住。但后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出现摩擦,李女士要求与女儿解除合伙买房合同,返还买房本金8万元,给付房屋增值部分10万元。女儿提出,房屋确实是母女共同出资购买,她对母亲拥有房产30%份额也没有异议,但母亲要求退回出资款8万元和给付增值款10万元,她不接受。
李女士便向镇海法院起诉。要镇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进行评估,该房产现价值50万余元。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房屋归李女士女儿所有,李女士可从女儿处获取15万余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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