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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判决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5-09-30 17:17:3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9月30日消息(记者丁伟)倍受关注的宁波“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今天下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判决。根据判决,被告洪某将立即停止使用“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 ho”组合商标并赔偿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据了解,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对“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 ho”组合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权利。目前“永和豆浆”已成为中式餐饮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品牌,深受包括浙江等地在内的各地消费者的青睐,也正因如此,上述商标屡屡被各地不法经营者恶意搭便车使用。

  被告洪某系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宁波市天一永和豆浆店和宁波市海曙翠柏永和豆浆店的个体工商户。曾因擅自在其海曙店的店面、餐具、宣传资料上使用“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外罚。但洪某在接受处罚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除了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外,甚至在其餐馆的店招、菜单等上面显著使用“Yon ho”字样,在部分餐具上使用“稻草人”图形商标。最终,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将洪某告上了法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洪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获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的“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 ho”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对于本案件的受理费用,由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洪某负担3855元。对此,双方则均表示接受

编辑: 赖小惠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判决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5-09-30 17:17:30

  中国宁波网9月30日消息(记者丁伟)倍受关注的宁波“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今天下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判决。根据判决,被告洪某将立即停止使用“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 ho”组合商标并赔偿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据了解,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对“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 ho”组合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权利。目前“永和豆浆”已成为中式餐饮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品牌,深受包括浙江等地在内的各地消费者的青睐,也正因如此,上述商标屡屡被各地不法经营者恶意搭便车使用。

  被告洪某系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宁波市天一永和豆浆店和宁波市海曙翠柏永和豆浆店的个体工商户。曾因擅自在其海曙店的店面、餐具、宣传资料上使用“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外罚。但洪某在接受处罚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除了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外,甚至在其餐馆的店招、菜单等上面显著使用“Yon ho”字样,在部分餐具上使用“稻草人”图形商标。最终,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将洪某告上了法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洪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获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的“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 ho”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对于本案件的受理费用,由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洪某负担3855元。对此,双方则均表示接受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