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现根据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对本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分步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按照“五个统筹”、“六大联动”、“平安宁波”建设和“解难创优”部署的要求,扎实稳妥地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快速推进村民向居民的角色转换,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城市化进程,为我市提前进入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指导性计划
2005年至2007年,改造市规划区内海曙区胜丰村、联丰村、吴家村、双杨村、后孙村、西城村,江北区永红村、甄隘村、下江村、姚江村、包家村,江东区宁丰村、桑家村、戎家村、惊驾村共计15个村,使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的数量达到50%以上。其中2005年启动海曙区胜丰村、联丰村、西城村、吴家村,江东区宁丰村、惊驾村、戎家村,江北区永红村共计8个村的改造工作。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逐步推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总负责,成员单位为市委政法委、农办、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等部门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政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城中村改造的工作计划、政策制订、监督检查和资金平衡,牵头协调城中村改造中需报各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区政府职责如下:市发改委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做好规划,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市建委负责协调村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地块和开发建设地块的征地报批,以及有关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落实城中村改造的用地指标和部分地块的出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建设资金;市监察局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纪律监察;有关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和工作计划,抓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地块的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各类矛盾的调处,做好城中村改造的信访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计划任务。
四、实施程序
(一)在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向街道申请,街道同意后上报给区政府。
(二)各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本辖区内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域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材料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与各区政府签订责任书。
各区政府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本区域城中村改造计划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各城中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意见书,所在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书,所在街道(镇)的审核意见书;
(二)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三)各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四)对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
五、条件和政策
(一)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已经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实施,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或同意改造。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盘活的存量土地全部纳入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土地储备。安置房及配套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的建筑物,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村民取得的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
(三)征地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农居拆迁补偿,按本市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补偿,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执行。一是在原执行的2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实物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即经确权的被拆迁人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内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新建砖混一等成套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补偿给拆迁人,超过250平方米部分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标准执行。住宅安置用房的市场价格,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砖混一等成套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加调节系数评估确定。村民可以选择实物安置,也可选择货币安置,由被拆迁村民自主决定。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二是被拆迁村民与拆迁人自行订立拆迁安置协议,腾出原住房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按规定支付其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至竣工交付期间按原标准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费。三是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且每户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四是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作安置依据,并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为节约利用土地,安置房建设采取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并举的结构模式。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级所有集体土地纳入改造范围,并按规定标准落实村发展留用地。
(五)城中村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滚动开发,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专户,全额返回。不足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储备地块以外的土地出让金中分3年左右平衡。
(六)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减免城市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有关税费。
六、工作要求
(一)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各级领导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理顺体制、落实责任、明确政策,市里管规划,区里按规划实施;市里管政策,区里负责落实、反馈;市里管任务目标、区里抓落实;市里管报批服务和考核评价,区里拿实绩,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全力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区政府要调动镇(街道)、村的积极性,保证足够的领导力量。有关街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积极参与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按每改造一个村30万元标准下达工作经费,并建立奖惩措施。
(二)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工作做到每位群众中去,把宣传工作做深做透。要深入了解城中村村民的情绪和问题,对村民的疑虑要做好解释工作,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城中村改造中要顺乎民心,顺势而为,要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规划拆迁,依法按程序拆迁。要认真处理好群众信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要依法行政,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统一的政策落实,城中村改造资金必须精打细算,不能随意乱开政策口子。特别是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杜绝拆迁安置中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要维护村民的合法根本权益,妥善解决大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对改造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保证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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