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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名称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稿源: 工人日报   2005-10-19 17:10:25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此外,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还明确,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职责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对该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辑: 王坚纠错:171964650@qq.com

“临时工”名称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稿源: 工人日报 2005-10-19 17:10:2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此外,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还明确,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职责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对该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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