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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坠床摔成植物人 没钱治病要求学校赔偿百万
稿源: 沈阳今报   2005-10-21 09:37:08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核心提示:活泼漂亮的21岁的大三女生,与男友、同学一起看过流星雨的凌晨,睡梦中从上铺跌下,摔成重伤,至今昏迷不醒。

  一边,爸爸将学校告上法庭,获赔30余万元。日前,爸爸再次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百万。

  另一边,为了一句“妈妈,我能挺住”,4年来,妈妈一直和衣而眠。

  看着渐渐有了知觉的孩子和纠缠不清的官司,她的父母,有着怎样的心情?获赔30万元后,再次进行百万元索赔。

  2001年发生的沈阳师范大学女生坠床事件再起波澜。一方面家属因难以维持正常治疗,要求学校“预付”为期40年的治疗费用;另一方面,学校坚持认为只能针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

  辽阳灯塔,柳条寨镇南李大人村。这里原本叫黎大人村,村里人说,清朝时候村里出的一个大官,叫来叫去,就叫成李大人村了。

  这几年村里用稻草编的草帘子、草袋片,养的鲇鱼都出口到韩国。“村里人生活好了,不过6000来人的村子,一年出不了几个大学生,今年考上本科的好像一个没有。”村长不无遗憾地说。而让他更遗憾的,却是1999年村里飞出的那个折了翅膀的“凤凰”。

  

  凤凰折翅

  流星雨夜,女生坠床摔瘫

  张宏波曾是李大人村的骄傲,1999年,她如愿考上沈阳师范大学化生学院,成了村里为数不多的本科生,这让父母在左邻右舍面前倍感荣光。

  “她的事情我们都不懂,也不问。但是她自己会和我们叨咕。大二开始,系里的一个男孩喜欢她,她回家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事,说这个男孩挺好的。”张妈妈一直想,等女儿完成了学业,该是考虑终身大事的时候了。

  但她没想到,2001年11月20日,女儿出事了。当天凌晨4点左右,“扑通”一声闷响惊动了沈阳师范大学99级化生学院的一个女生寝室,寝室里的女孩打开灯后发现,原本应睡在上铺的张宏波躺在地上,头下有一摊鲜血,被子还裹在身上,只露出头和肩。

  而当晚,张宏波还曾会同男友及同学去看流星雨,凌晨2点半回宿舍休息。不料熟睡的张宏波从学生床二层上摔了下来。

  经过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诊,张宏波“重型颅脑损伤,右硬膜出血”。在经历了短暂的清醒后,张宏波陷入了植物人状态。

  

  一审意外

  补偿9万,学校无责任

  张宏波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师范大学对医疗和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2002年9月,于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认定:张宏波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张宏波使用的学生床上栏板高度是否合理。经法院勘验及测量,安全栏板高度为220毫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度。2003年9月,于洪区法院判决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补偿张宏波9万元。

  原来,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与沈阳师范大学在生活区建设上有协议,约定由事业管理学校负责生活区的建设和管理,师范大学只负责协助管理。因此法院判决由管理学校做出补偿,并且认为两者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

  

  二审转折

  栏板高度不够,学校赔偿30万

  这样的判决让张宏波的父母感到难以接受,他们坚持认为,是学生床的栏板不够标准导致了这场事故。上诉后,这一问题也成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争议焦点。

  法院进行的实地测量后发现,从下床内顶至上床栏板上沿高度为220毫米,从上床床面至上床栏板上沿间高度为154毫米,就是说栏板的净高不够国家规定的200毫米标准高度。

  “这个案子,打到这个程度,实际上就是在打这个标准,这是案子进展下去的前提。而这个高度到底是从哪里算起,国家标准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明。”帮张宏波打官司的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岭说,他为此特地跑北京、跑上海取证。”

  最终,制定这个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对此进行了解释:标准中所规定的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是指净高,即床面上表面至安全栏板上沿的垂直距离。这无疑宣告了张宏波所使用的床为不合格品。

  二审中案件的另一个转折是责任归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彗星共同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写明:张宏波与学校是受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张宏波在学校住宿期间的受伤,从法理的角度说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004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沈阳师范大学承担张宏波因受伤遭到的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赔付张宏波已发生费用30余万元,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上法庭

  索赔百万,要求一步到位

  张宏波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到沈阳军区总医院继续治疗。但坚持3年多后,治疗开始断断续续。

  “赔偿是到位了,不过30多万还不够还债的。”张宏波的妈妈说,房子已经抵给了别人,目前只能是借到点钱就治一点。“如果人家说句话,我们就得睡到马路上。”后来实在住不起医院,父母将张宏波转回家里伺候。

  今年5月,带着法院判决后又发生的7万多元的医药费收据,张宏波的父亲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一次性赔偿残疾生活费、治疗费以及护理费(以40年为准)等费用共计118万元。

  今年10月12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北陵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应沈阳师范大学要求,法院追加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为第三人。

  但被告方不同意一次性赔付,他们认为,此后的花费无法预见,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

  “像这种情况,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对病人负责,完全可以一次性赔偿。因为现在的垫付机制,如果遇到像张宏波这样的困难家庭,无疑提前给病人判了死刑。”这次为张宏波提供法律援助的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张玉桓律师这样说。(记者隋冠卓 实习生孙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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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叶青纠错:171964650@qq.com

女生坠床摔成植物人 没钱治病要求学校赔偿百万

稿源: 沈阳今报 2005-10-21 09:37:08

  中国宁波网讯 核心提示:活泼漂亮的21岁的大三女生,与男友、同学一起看过流星雨的凌晨,睡梦中从上铺跌下,摔成重伤,至今昏迷不醒。

  一边,爸爸将学校告上法庭,获赔30余万元。日前,爸爸再次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百万。

  另一边,为了一句“妈妈,我能挺住”,4年来,妈妈一直和衣而眠。

  看着渐渐有了知觉的孩子和纠缠不清的官司,她的父母,有着怎样的心情?获赔30万元后,再次进行百万元索赔。

  2001年发生的沈阳师范大学女生坠床事件再起波澜。一方面家属因难以维持正常治疗,要求学校“预付”为期40年的治疗费用;另一方面,学校坚持认为只能针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

  辽阳灯塔,柳条寨镇南李大人村。这里原本叫黎大人村,村里人说,清朝时候村里出的一个大官,叫来叫去,就叫成李大人村了。

  这几年村里用稻草编的草帘子、草袋片,养的鲇鱼都出口到韩国。“村里人生活好了,不过6000来人的村子,一年出不了几个大学生,今年考上本科的好像一个没有。”村长不无遗憾地说。而让他更遗憾的,却是1999年村里飞出的那个折了翅膀的“凤凰”。

  

  凤凰折翅

  流星雨夜,女生坠床摔瘫

  张宏波曾是李大人村的骄傲,1999年,她如愿考上沈阳师范大学化生学院,成了村里为数不多的本科生,这让父母在左邻右舍面前倍感荣光。

  “她的事情我们都不懂,也不问。但是她自己会和我们叨咕。大二开始,系里的一个男孩喜欢她,她回家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事,说这个男孩挺好的。”张妈妈一直想,等女儿完成了学业,该是考虑终身大事的时候了。

  但她没想到,2001年11月20日,女儿出事了。当天凌晨4点左右,“扑通”一声闷响惊动了沈阳师范大学99级化生学院的一个女生寝室,寝室里的女孩打开灯后发现,原本应睡在上铺的张宏波躺在地上,头下有一摊鲜血,被子还裹在身上,只露出头和肩。

  而当晚,张宏波还曾会同男友及同学去看流星雨,凌晨2点半回宿舍休息。不料熟睡的张宏波从学生床二层上摔了下来。

  经过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诊,张宏波“重型颅脑损伤,右硬膜出血”。在经历了短暂的清醒后,张宏波陷入了植物人状态。

  

  一审意外

  补偿9万,学校无责任

  张宏波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师范大学对医疗和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2002年9月,于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认定:张宏波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张宏波使用的学生床上栏板高度是否合理。经法院勘验及测量,安全栏板高度为220毫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度。2003年9月,于洪区法院判决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补偿张宏波9万元。

  原来,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与沈阳师范大学在生活区建设上有协议,约定由事业管理学校负责生活区的建设和管理,师范大学只负责协助管理。因此法院判决由管理学校做出补偿,并且认为两者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

  

  二审转折

  栏板高度不够,学校赔偿30万

  这样的判决让张宏波的父母感到难以接受,他们坚持认为,是学生床的栏板不够标准导致了这场事故。上诉后,这一问题也成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争议焦点。

  法院进行的实地测量后发现,从下床内顶至上床栏板上沿高度为220毫米,从上床床面至上床栏板上沿间高度为154毫米,就是说栏板的净高不够国家规定的200毫米标准高度。

  “这个案子,打到这个程度,实际上就是在打这个标准,这是案子进展下去的前提。而这个高度到底是从哪里算起,国家标准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明。”帮张宏波打官司的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岭说,他为此特地跑北京、跑上海取证。”

  最终,制定这个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对此进行了解释:标准中所规定的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是指净高,即床面上表面至安全栏板上沿的垂直距离。这无疑宣告了张宏波所使用的床为不合格品。

  二审中案件的另一个转折是责任归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彗星共同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写明:张宏波与学校是受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张宏波在学校住宿期间的受伤,从法理的角度说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004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沈阳师范大学承担张宏波因受伤遭到的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赔付张宏波已发生费用30余万元,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上法庭

  索赔百万,要求一步到位

  张宏波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到沈阳军区总医院继续治疗。但坚持3年多后,治疗开始断断续续。

  “赔偿是到位了,不过30多万还不够还债的。”张宏波的妈妈说,房子已经抵给了别人,目前只能是借到点钱就治一点。“如果人家说句话,我们就得睡到马路上。”后来实在住不起医院,父母将张宏波转回家里伺候。

  今年5月,带着法院判决后又发生的7万多元的医药费收据,张宏波的父亲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一次性赔偿残疾生活费、治疗费以及护理费(以40年为准)等费用共计118万元。

  今年10月12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北陵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应沈阳师范大学要求,法院追加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为第三人。

  但被告方不同意一次性赔付,他们认为,此后的花费无法预见,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

  “像这种情况,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对病人负责,完全可以一次性赔偿。因为现在的垫付机制,如果遇到像张宏波这样的困难家庭,无疑提前给病人判了死刑。”这次为张宏波提供法律援助的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张玉桓律师这样说。(记者隋冠卓 实习生孙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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