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3月10日消息 (记者陈捷 通讯员宣文)现今商家的宣传促销战可谓五花八门,各有各的“招”,各有各的“道”,而这招招式式中的花招、奇招、损招,真是招招见“血”,防不胜防。
申诉回放
申诉一:花钱买赠品
范女士于2006年1月3日在永乐家电宁海分店看中了一套某品牌的家庭影院,价款为2580元,正值商场搞促销活动,商场的海报和商家营业员的口述都表示购买了该品牌的家庭影院后将赠送价值580的DVD一台、话筒一支。范女士当场买下了此套家庭影院。事后,范女士回到家中核对商品、查看发票时发现:该套家庭影院发票共开具了四张,包括了功放、音箱等,其中DVD机单独开具了一张发票(未标明是赠品)。全部商品按发票包括商场所称赠送的DVD机加起来才够2580元,所谓赠送的DVD实际是花钱购买的,顿觉受骗上当,气愤之余申诉到12315中心。经宁海12315调处,商家给予申诉580元的现金补偿。
申诉二:全市最低价
江东一超市以2649元的价格推出一款29英寸的TCL高清彩电,并在广告中承诺若发现有更低的价格,愿意退还双倍的差价。一位消费者购买该款彩电很快发现,市内另一超市这款彩电的标价只有2488元,于是该消费者要求店家按退还两倍差价即322元,但超市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了解过,该款彩电虽然在那店标有此价,但属有价无货,如果消费者能拿到以2488元买到该彩电的发票的话,超市愿意双倍退还差价,但当这位消费者再次去求证时,被明确告知这款彩电有价又有货。市民毛女士去年7月30日在永乐家电购买了一款价格为20800元的松下等离子彩电,永乐称15日内市场上若有相同型号产品低于本价格,将退给消费者差价,8月12日,毛女士发现另一家电器商场推出同一型号彩电促销价为18880元,遂要求永乐返还差价。以上申诉在江东和海曙12315的调处下,由商家退还了商品差价。
申诉三:最终解释权
岑先生在县学街195号“三更半酒吧”消费时获赠一张价值480元的消费券。该消费券规定:不可以当场使用;香烟除外;该券不能兑换现金;不能申请挂失,若遗失该券自负;该券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另外该消费券还注明:最终解释权归三更半酒吧所有。不久岑先生又前往“三更半酒吧”消费,他用上面这张消费券购买了一些酒欲带回家,当时遭到酒吧服务人员阻拦,坚持不让岑先生将酒带走,表示酒必须在酒吧内饮用,岑先生认为酒吧没有规定“使用该消费券所购的食品、饮料和酒必须在酒吧内消费”,因此无权阻止他将酒带出酒吧。而酒吧表示在消费券的使用上享有最终解释权。双方发生纠纷,岑先生遂向12315申诉。海曙1231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规定,消费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做法不妥,既然酒吧在消费券上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酒要在酒吧内消费,那么酒吧就无权阻止消费者将酒带出酒吧。
申诉剖析
据宁波工商12315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度涉及商家促销的申诉104件,商家在促销时主要有三大陷阱。一是以打折为名卖假劣商品。有的商店利用节日抛售某名牌商品,以所谓“直销价”、“厂价”、“真情回馈”、“商场周年大庆”等招术进行促销,其实有的不良商家就是在利用这些招牌在抛售积压陈货、滞销商品、残次商品甚至是假货。二是不少商家热衷“最终解释权”。在推出名目繁多、花样不一的优惠促销活动时,在商家的广告和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商家以此为挡箭牌,说的和做的不是一套,随意糊弄甚至欺骗消费者;三是“买×送×”陷阱。“买×送×”大部分得的是现金抵用券,消费者弃之可惜,用之又要再多花钱多买东西,甚至买上一时用不上或最终是无用的东西。还有所谓“买一送一”,从字面理解应是买某一商品送同一商品,然而实际上商家送的却大多是你不需要的残次商品或小商品。
消费指导
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名目繁多的促销和眩目的广告,保持清醒的头脑,做自主自立的消费者。一是要理性消费,在商家花样繁多的打折、返券、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中保持头脑清醒,“货比三家”,注重质量,按需购买,避免轻信商家宣传,盲目购买一些不实用、过时或伪劣产品;特别警惕“买一送一”等活动中送的食品、化妆品是否有过期和变质现象。二是注意检查特价商品、奖品、赠品的标识,这些产品都应有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并保证质量;赠品要当面检查清楚,看是否过期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索取并保管好相关凭证,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有依据。三是警惕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如在票据上注明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赠品不包质量”等都是无效的,不能免除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欺诈或受到侵害及时向12315举报。
编辑: 庄伊岚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