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香港某周刊远距离偷拍了黎明在房间内与女友乐基儿亲热缠绵30天的系列照片,令黎明很不爽。本报记者徐万涛摄
黎明遭遇偷拍绝对不是第一次,不久前他和前女友李嘉欣共乘一辆车参加某活动时就曾被偷拍
明自从和乐基儿公开恋爱以来,就备受狗仔关注,他们一同逛街被偷拍的经历跟这次室内被偷拍相比,实在是“小意思”。
中国宁波网讯 屡被狗仔队骚扰的黎明终于坐不住了,前不久他和女友乐基儿在寓所的火辣亲热照竟被登上某周刊。鉴于侵犯私隐情况已到严重的地步,香港演艺人协会有意发起一次演艺界大游行,黎明已口头答应以受害人身份带队出席。加上之前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拟把狗仔偷拍、窃听列作刑事犯罪提请立法会审议,香港明星与狗仔的矛盾又一次升级。上一次香港明星游街还是在2002年11月3日,那次是因《东周刊》刊登了刘嘉玲被虐拍的裸照后引发的冲突。
黎明口头答应以受害人身份出席游行
最近香港某周刊从2月2日黎明、乐基儿从巴厘岛蜜月返家后,即在远距离偷拍黎明于寓所内与乐基儿亲热缠绵30天的系列照片。黎明住在跑马地价值4000万港元的豪宅,因拥有翠绿的马场景观,再加上处高楼,黎明从不拉窗帘,导致狗仔队用超长焦镜头让其“春光外泄”。
对于在寓所内被偷拍一事,黎明情绪非常低落,已致电演艺人协会寻求协助及投诉。加上日前法律改革委员会拟把某些偷拍、窃听行为列作刑事犯罪一事,演艺人协会会长曾志伟3月26日晚紧急召开演艺人协会对外事务会议,吴彦祖、黄秋生、尹子维、林家栋等纷纷出席。会后演艺人协会决定在圈中人搜集资料和意见,将调查报告向香港政府呈上,促进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案立法,如果调查报告未得到政府明确正视,便有意发起一次演艺界大游行,抗议艺人隐私受到侵犯。黎明口头答应会以受害人身份出席大游行。
艺人们支持法改会的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参加演艺人协会的吴彦祖早前和女友LISA的亲热照也被偷拍,对于此次游行他称,为保护私人空间,曾考虑移居北京及上海,待有工作才返港,“我为偷拍事件做过功课,专门调查在家里附近有什么位置可以拍到我,后来就发现对面的山头就有可能拍到!”就发起大游行一事,杜汶泽则说:“如果是真的我一定出席支持,但我觉得会没什么成效,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最要紧是呼吁读者不要看这种新闻。”而曾志伟则证实,最近有很多会员被偷拍的事,同时艺人们支持法改会的提议,所以临时召开大会,要向政府反映意见。
-艺人各持看法
刘德华:立法并不是最重要的
最近建议将“狗仔侵犯私隐刑事化”后,刘德华表示虽然狗仔队的行为确实过火,但立法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记者要自律,最好能有一个好像考汽车牌照一样的认证过程。华仔认为,如果真的立法,届时双方互控需要好几年的时间,到时得益的只有狗仔队,因为这段时间艺人们随时都会被狗仔队大做文章。
华仔认为假如艺人被记者跟踪,艺人可以请保安。另外,艺人也要守规矩。他认为艺人被偷拍后也要做出反思,看自己是不是有不检点的行为。不过华仔也重申:如果艺人在屋子里也要被偷拍的话,那就真的很过分,不应该了。
吴彦祖:将与此进行长期抗争
前些日子,吴彦祖和女友亲热被偷拍,他曾连夜上网撰写文章不点名地抨击该杂志。吴彦祖以“Outrage”(侮辱)为题,洋洋英文千字,痛骂该杂志侵犯隐私,更指杂志用来形容Lisa.S的字眼,有贬低女性身份之嫌。吴彦祖表示:“为何公众人物要长期活在惊恐之下?这些杂志的存在,简直是降低社会水平,我将与此进行长期抗争。”他还指责杂志用大量金钱及人力去伤害艺人。
-“狗仔”自述底线
偷拍是娱乐新闻的需要
禾小斗:我觉得底线主要还是在公共场合,不能擅闯入别人的私人地方。但是香港很多记者是通过远距离偷拍,就是说他不在你家里,却拍摄到了你家里。偷拍其实是娱乐新闻的一种需要,是一种手段。因为娱乐圈里有很多当事人不承认的事情,比如说两个人谈恋爱,当你拍到他们牵手、他们亲昵动作,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能到人家家里去装探头
文小刀:我最反对到人家里去偷拍,因为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我觉得拍摄的底线就是公共场合,公众肉眼能够看得见的。
不能到人家家里去装探头。
另一方面,我觉得艺人自己也要知道保护自己,晚上回家,就应该拉好窗帘啊,普通人晚上回家,还知道拉好窗帘呢。当然,从家里出来,走在路上,逛街了,吃饭了,被人拍,这都是大家能看到的,作为艺人,没必要较这个真儿。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隐去当事人姓名)
-香港法改委建议
“狗仔”侵犯隐私可能面临刑事化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私隐权:规管秘密监察》报告书中建议,订立刑事罪行,禁止任何人入侵私人地方秘密监察或偷听,以及在私人地方内外,利用器材取得个人资料。但香港记者协会批评,有关建议严重影响传媒进行侦查报道。
法改会私隐小组主席白景崇指出,所谓私人地方是指家居寝室及厕所浴室、酒店房间或病房等,这不包括有关处所的公用地方,即客厅、厨房或大厦大堂等。如果事主打开窗帘,其他人士可肉眼见到处所内情况,有关方面用摄录器材拍摄,亦不算违法。
法改会又建议,只有执法机关才可向法庭申请手令进行秘密监察行为,其他人士包括传媒均不能申请手令,除非涉及严重罪行,执法机关不会跟查或未能调查,以及只可从秘密监察获取犯罪证据,方可作为免责条款。
-现身说法
香港某退役“狗仔”的自白
B先生在香港某媒体供职多年,现在已退出所谓“狗仔队”的圈子。在他心目中,媒体从业人员里没有“狗仔队”和“普通记者”之分,只是每个人、每家报馆采集新闻的方式和道德底线不一样。
底线在每个“狗仔”心里
B先生认为,黎明这次之所以反应强烈,除了被偷拍了自己较为隐私的内容外,重要的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狗仔侵犯私隐刑事化”给他壮胆。
在B先生看来,香港狗仔底线在每个人心里,不同的周刊杂志都用不同采集新闻的方法,这其中每个记者的底线就会有不同。
黎明此次被偷拍是否过分,B先生不予置评,相反,他认为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提案值得商榷,因为一旦提案通过,里面的条款不仅对记者有效,对私家侦探、警察,甚至每位香港市民都会有影响。
“狗仔”并没有额外奖金
在很多人看来,香港狗仔队追踪艺人车辆、蹲守在艺人寓所门口,耗费大量体力和时间,收入一定高甚至有额外奖金。但B先生表示,自己当记者5年从未得过公司任何奖金,即使是离开香港采访,他们也是按照普通出差费用报销。在B先生看来,狗仔是否辛苦乃见仁见智,一来香港地域非常小,跟踪车辆不需要费太大力气;二来即使出差在外,他们也可以把出差费用合理使用,比如在住宿和餐饮上节省,在租车上多花点钱,事半功倍。关于狗仔存在是否合理,B先生引用黎姿曾说过的一句话,“这是一个商业社会,明星和记者都是做生意的人。”
-司法建议
蓄意偷拍为获利显然违背法律
邦盛律师事务所民法律师曾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黎明在家被偷拍,而狗仔队蓄意公布于众,借以获得利益(增加发行量)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可惜香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为香港现行法律体系,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法律直接侵犯隐私权的责任。在单独立法不成熟的情况下,涉及隐私权的案件,有可能分别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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