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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严查“空壳”公司
稿源:   2006-04-21 09:05:46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燕通讯员宣文)“空壳公司”、“缩水公司”的出现使企业实力和信誉难以得到保障,成为影响经济正常运营的潜在隐患。日前,市工商局全面部署,严查严打“空壳公司”。

  工商部门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出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对公司或股东处以5%—15%的罚款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验资机构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公司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处以3万—30万元的罚款。

  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实际上只有5万元流动资金和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旦企业发生危机,其业务单位很可能将承担该企业破产的风险。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空壳公司”成为严打对象,不到一个月时间,工商部门已连续查获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5起,总案值近500万元。

  企业抽资金额增大

  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启动和运营的保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于是,少数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或利用各种手段搞“虚假出资”,或先实际注入资本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来一个“金蝉脱壳”,将资金部分甚至全部抽逃,于是,所谓的“缩水公司”、“空壳公司”就此诞生。

  从工商部门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我市企业抽资行为频繁,抽资金额也有增大趋势。日前,宁海西店工商所查实的宁波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而其在成立后一星期内就先后以虚构用途贷款和设备转账款方式连续两次抽资共计148万元。2005年9月,当事人王某与另一股东出资设立了宁波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当年10月10日,王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万元划转给自己独资经营的一家起重设备机械厂;同年12月27日,王某又以暂借款形式从公司划转5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两笔款项在账册上记入其他应收款,均未签订借款协议。

  实物出资成最大漏洞

  实物作价出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实物出资转移手续。个别企业正是钻了这一旧法律的空子,对6个月的法律界定来个无限延期,造成事实上的虚假出资。如镇海某事业单位在与一建筑工程公司投资组建工程公司的过程中以两处总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进行实物出资,其中一处价值100万元的车间从未办理过房产证,而另一处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室则已直接过户给了其他单位,至查获日止并未将上述房产交付予以出资。又如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一处价值75万元的房产实物出资宁波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至查获日止也未办理此房产的过户手续。为从根本上堵住虚假出资这一漏洞,新《公司法》已作了相关修正,今年1月1日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逃资手段日益隐蔽

  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抽逃出资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也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还有利用“借用款”、“保证金”的形式来逃避审计的。更有个别企业,通过研究监管手段掌握了一套反调查方法,大大增加了工商部门的查处难度。如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袁某于2003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往来款”名义将公司100万元注册资金划转给自己独资经营的五金厂;2004年1月,为应付年检,又将此款项自五金厂划转给机械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当事人又故伎重施,陆续抽逃资金总计84万元。

  “黑中介”充当帮凶

  在企业抽逃资金的同时,一些以代办营业执照为名的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成为企业抽逃资金的帮凶。一些不法中介通过帮助无法解决注册资金的客户垫付注册资金,待执照办到手,再由投资公司抽走原先垫付的注册资金。作为回报,申领营业执照的客户须付给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费用。还有个别审计机构,受利益驱动,盲目地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第一要务,或出谋划策,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千方百计帮助违法企业掩饰其违法出资行为。工商部门表示,这些也将成为今后查处的重要内容。

  相关链接

  企业注册资本是指企业登记注册时实缴的出资额,它既是启动和维持公司的营运保证,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障。而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注册资本早已成为衡量企业实力大小的一项重要指标。诸如到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资质定级、包括企业名称冠以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大帽子”或成立企业集团等,资本金数额于无形中竖起一道道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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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庄伊岚纠错:171964650@qq.com

工商部门严查“空壳”公司

稿源: 2006-04-21 09:05:46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燕通讯员宣文)“空壳公司”、“缩水公司”的出现使企业实力和信誉难以得到保障,成为影响经济正常运营的潜在隐患。日前,市工商局全面部署,严查严打“空壳公司”。

  工商部门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出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对公司或股东处以5%—15%的罚款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验资机构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公司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处以3万—30万元的罚款。

  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实际上只有5万元流动资金和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旦企业发生危机,其业务单位很可能将承担该企业破产的风险。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空壳公司”成为严打对象,不到一个月时间,工商部门已连续查获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5起,总案值近500万元。

  企业抽资金额增大

  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启动和运营的保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于是,少数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或利用各种手段搞“虚假出资”,或先实际注入资本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来一个“金蝉脱壳”,将资金部分甚至全部抽逃,于是,所谓的“缩水公司”、“空壳公司”就此诞生。

  从工商部门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我市企业抽资行为频繁,抽资金额也有增大趋势。日前,宁海西店工商所查实的宁波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而其在成立后一星期内就先后以虚构用途贷款和设备转账款方式连续两次抽资共计148万元。2005年9月,当事人王某与另一股东出资设立了宁波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当年10月10日,王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万元划转给自己独资经营的一家起重设备机械厂;同年12月27日,王某又以暂借款形式从公司划转5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两笔款项在账册上记入其他应收款,均未签订借款协议。

  实物出资成最大漏洞

  实物作价出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实物出资转移手续。个别企业正是钻了这一旧法律的空子,对6个月的法律界定来个无限延期,造成事实上的虚假出资。如镇海某事业单位在与一建筑工程公司投资组建工程公司的过程中以两处总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进行实物出资,其中一处价值100万元的车间从未办理过房产证,而另一处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室则已直接过户给了其他单位,至查获日止并未将上述房产交付予以出资。又如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一处价值75万元的房产实物出资宁波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至查获日止也未办理此房产的过户手续。为从根本上堵住虚假出资这一漏洞,新《公司法》已作了相关修正,今年1月1日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逃资手段日益隐蔽

  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抽逃出资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也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还有利用“借用款”、“保证金”的形式来逃避审计的。更有个别企业,通过研究监管手段掌握了一套反调查方法,大大增加了工商部门的查处难度。如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袁某于2003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往来款”名义将公司100万元注册资金划转给自己独资经营的五金厂;2004年1月,为应付年检,又将此款项自五金厂划转给机械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当事人又故伎重施,陆续抽逃资金总计84万元。

  “黑中介”充当帮凶

  在企业抽逃资金的同时,一些以代办营业执照为名的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成为企业抽逃资金的帮凶。一些不法中介通过帮助无法解决注册资金的客户垫付注册资金,待执照办到手,再由投资公司抽走原先垫付的注册资金。作为回报,申领营业执照的客户须付给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费用。还有个别审计机构,受利益驱动,盲目地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第一要务,或出谋划策,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千方百计帮助违法企业掩饰其违法出资行为。工商部门表示,这些也将成为今后查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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