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学
全球金融海啸、经济衰退的风潮已经波及实体经济,国内一些企业也未能幸免。在这种形势下,暂缓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又风声水起。11月6日,东莞市副市长江凌公开表示,为协助中小企度过“寒冬”,东莞市政府向中央及广东省政府建议,放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及最低工资增幅。对此,各方态度迥异。(见2008年11月25日南方网)笔者以为,应该支持中小企业渡过时艰,但决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上打主意。
执行法律决不能因为企业遇到暂时困难而动摇。在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曾遭遇一些企业的强力阻击。70%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希望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年初召开的广州市政协会议的分组讨论会,成了企业家委员声讨《劳动合同法》的批判会。全国政协委员、女首富张茵在参加全国两会召开前,将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历数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种种“不良后果”。但这些阻击显然没有起作用。对此,他们入鲠在喉。这次,他们又借救市之机旧话重提,东莞市副市长江凌不过是充当了代言人或传声筒的角色。然而,一部极为严肃的法律,怎能暂停或放缓呢?正如在前不久社会保障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的:“《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必须要在全国坚决执行!”
救市中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出了征集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的通知,短短的一个月内便收到19万多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前后三次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审议,从而保证了这部法律具有较高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劳动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劳资双方利益的调节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大局,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困难的企业予以救助,但决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企业遇到困难并非是因《劳动合同法》造成的。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确实遇到了困难,但这种困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从外部原因看,与全球经济衰退和国内经济下滑有关,尤其是出口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因产品订单减少,库存增加,导致企业遭遇滑铁卢,甚至不得不宣告破产;从内部原因看,有的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跟上转型的步伐,有的属于经营不善已经“到寿”,有的则属于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也就是说,企业困难并不是因为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结果。更何况,目前并非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出现了企业“倒闭潮”。11月13日,广东省副省长万庆良对外详细公布了一足数据:前三季度,广东全省新增各类企业9.26万户,注吊销各类企业5.76万户,净增2807家。这证明,一些企业关停、关闭、搬迁等,完全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既不能废止,也不能“放缓实施力度”。在整个经济出现下滑的情况下,企业要重新振起,需要在转型、创新、管理、节约等方面苦炼“内功”,不要打《劳同合同法》的歪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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