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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的最大掣肘,如何妥善安置交通收费人员,一直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棘手问题。和之前业内估算的60万安置人员难题相比,此次燃油税费改革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数量并没有预想中的多,即大约24万(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等收费稽征人员约为14.54万人,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人员近9万人)。(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3日)
燃油税始于1994年,1999年《公路法》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2000年燃油税实施方案基本成型,2004年进入了人大审批程序。2006年,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表示要“择机”实施。历经14年风雨坎坷,总算看到了实施燃油税的曙光。然而颇令人费解的是,24万稽征人员的安置问题居然成了挡在燃油税面世前面的“拦路虎”。
老实讲,相对于燃油税的积极意义,这24万稽征人员的安置问题根本就算不上什么大问题。并不是说不应重视这部分人的工作权益,而燃油税改革,本来就是国家税费制度改革进步的结果。30年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改革既没有一番风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十全十美,只有利的最大化与弊的最小化。对于实施燃油税的重大意义媒体多有评价,在此不作重复。如果仅仅因为“充分”考虑到这24万人的安置问题,既而舍弃实施燃油税的“良机”,一拖再拖,这是否有些得不偿失呢?
另一方面,就稽征人员的安置而言,现阶段这或许还算不上是个什么太难的问题。试想,如果将这24万稽征人员平均分摊到各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才8000多人。即便考虑沿海省份收费公路比例较重,稽征人数相对较多,也不会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对一个省而言,区区数千至万人的安置问题,究竟谈得上有多大的负担呢?过于纠缠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是否用把劲用偏地方了呢?
当然,站在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重视这24万稽征人员的安置问题乃理所应当,也可以肯定需要一定时间,但这一问题经过努力并非不可解决。退步讲,即使地方暂时安置这些人员确实存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可以给实施燃油税一个较为明确的时间表,毕竟我们等待实施燃油税太久。再者,我们总不能因为所谓的安置问题,而死抱着落后的机制不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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