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加收底片费
为了纪念女儿10周岁生日,洪女士花1000多元在某摄影店拍儿童套系相册,约定20张照片入册。当时共摄数码照片110余张,经筛选后冲印20张制成影集。当洪女士要求将多余的90余张照片底片复制带走时,经营者只同意把20张入选影集的数据资料交付给洪女士,其余底片如需带走需另外加付每张10元的费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工商部门依据消法,多次调解,最终影楼拍摄的所有照片底片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也不能加收任何费用。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但多年来拿回多拍底片需收费已成为摄影行业的潜规则,影楼方认为这些照片是穿了影楼的服装、使用了影楼的化妆技术,是影楼的摄影师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应该收取费用。其实,影楼方提出的因摄影师多付出了劳动而收费的说法是缺乏说服力的。消费者购买的是整个摄影服务,包括化妆、服装、道具提供、拍照等一系列服务,不是几张照片入册就买几张照片,摄影师拍的照片大大多于入册数是为了保证拍摄质量,是他必须进行的服务行为,因为他无法保证拍摄的每张照片都会让消费者满意,因此消费者不应该再为此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