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离婚,男方索要精神赔偿
李某判刑后,刘某曾去探监,只是李从来不见。
今年8月,刘某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请了一名律师,帮她处理离婚事务。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将开庭的地点定在了李某服刑的省第四监狱。
开庭时,李某的情绪平静,妻子的离婚请求,他同意。此外,他列了一份债务清单,要求上面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儿子归妻子抚养,存款两人各半。同时,他还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开庭过程中,两人没有任何交流。刘某同意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一般情况处理。儿子她也抚养。存款只有1万多元,两人各半。只是10万元的精神损害,她不愿意赔偿。
考虑是由于刘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导致两人矛盾激化,乃至离婚,并致李某激愤杀人的严重后果,法官认为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刘某离婚,两人各自承担相应债务,孩子由刘某直接抚养,存款各半,刘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说:“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婚姻法的规定。”
虽然李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获刑,但在二人的婚姻中,他仍是无过错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应有的权益还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只认定5000元,是因为刘某的经济条件差,而且以后孩子要由她独自抚养,考虑到孩子的权益,只能给李某一些精神安慰。”
通讯员上弦月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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