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三届第三十六号)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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