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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4-16 13:54:18报料热线:8185000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两年内不予拨付同类专项资金,取消其当年获得补助与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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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4-16 13:54:1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两年内不予拨付同类专项资金,取消其当年获得补助与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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