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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案:被告人承认做菜从不用“3号油”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8-29 07:13:41报料热线:81850000

  起诉书揭露

  一年多销售“豆油”3亿元

  而身为庆隆公司总经理的陈某则辩称:“我只是代董事长签字,并没有联系业务,也没有参加勾兑,我只在庆隆公司做了几个月的总经理。”

  “在与大客户签订的长期购销合同中,是你签的字吗?”公诉人问。

  “这个长期购销关系是董事长卜某等人谈好的,我只是代签字。”陈某说。

  “销售出去的油有没有勾兑地沟油?”公诉人问。

  “反正我不会那样做。”陈某说。

  陈某承认,他做总经理后负责的是公司的行政管理和部分业务,每月工资有1万多元。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通过他的介绍,认识了格林公司的老板柳某,而柳某正是这起“地沟油”特大案生产环节案件的第一被告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主要流向三类企业: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

  仓库管理员说

  公司伙房做菜从不用3号油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惠康公司仓库管理员)辩称:“我只是听领导的吩咐,把不同油罐里的油装到一辆油罐车里,油的质量不是很清楚,我理解它是正常的勾兑。”

  “格林公司的油存在哪里?”法官问。

  “格林公司的油编号为3,储存在公司的两个油罐里,通过不同的管道输到同一辆运油车里。”杨某回答。

  “你们公司伙房炒菜用的是第几号油罐的油?”法官问。

  “用的是第6号罐的油,这个罐里储存的是一级豆油。”

  “伙房有没有用过编号为3号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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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地沟油”案:被告人承认做菜从不用“3号油”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8-29 07:13:41

  起诉书揭露

  一年多销售“豆油”3亿元

  而身为庆隆公司总经理的陈某则辩称:“我只是代董事长签字,并没有联系业务,也没有参加勾兑,我只在庆隆公司做了几个月的总经理。”

  “在与大客户签订的长期购销合同中,是你签的字吗?”公诉人问。

  “这个长期购销关系是董事长卜某等人谈好的,我只是代签字。”陈某说。

  “销售出去的油有没有勾兑地沟油?”公诉人问。

  “反正我不会那样做。”陈某说。

  陈某承认,他做总经理后负责的是公司的行政管理和部分业务,每月工资有1万多元。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通过他的介绍,认识了格林公司的老板柳某,而柳某正是这起“地沟油”特大案生产环节案件的第一被告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主要流向三类企业: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

  仓库管理员说

  公司伙房做菜从不用3号油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惠康公司仓库管理员)辩称:“我只是听领导的吩咐,把不同油罐里的油装到一辆油罐车里,油的质量不是很清楚,我理解它是正常的勾兑。”

  “格林公司的油存在哪里?”法官问。

  “格林公司的油编号为3,储存在公司的两个油罐里,通过不同的管道输到同一辆运油车里。”杨某回答。

  “你们公司伙房炒菜用的是第几号油罐的油?”法官问。

  “用的是第6号罐的油,这个罐里储存的是一级豆油。”

  “伙房有没有用过编号为3号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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