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下列标准免费并优先用血: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其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其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者初次献血十五日起十年内免费享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献血公民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献血公民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临床用血的,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患者因急诊抢救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采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和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床用血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献血和用血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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