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立法处置“闲置物品”
采访中,有人提出,社区有权处理居民不要的自行车吗?对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认为,从物权法角度来讲,任何单位不经过合法的程序都无权处置私人的财产。在这件事上,居委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其出具的限期清理通知是无效的。对于把杂物堆放在公共场所的居民来讲,从公德上来讲是有问题的,但是还没有构成违法。社区居委会把这些自行车改成公益自行车,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属于“合理不合法”。“最理想的状态是,相关部门在管理社区公共场所时,应该和居民签订协议,例如双方约定,对于堆放在公共场所的物品超过一定期限,管理方有权通过合法的手续进行处理,并且把处理结果公开透明化,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等。”
宋律师还认为,华侨城居委会的做法对于如何处理长期堆放在小区公共场所的杂物这个老大难问题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值得肯定。如何处理小区内的无主物品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讲还是一个空白,他呼吁我市应尽快立法加以规范,以利用更多的“闲置物品”。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张胜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