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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货员利用职务之便 向供货方索取回扣30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0月11日 09:5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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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货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供货方索取好处费,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受贿近30万元。昨天,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何某是江西人,今年44岁。2006年,何某来到宁海一家电子公司做验货员,负责对公司供货方的样品进行把关、验货。2008年,一家电子公司邮寄样品给何某验货时,何某提出,公司可以采购他们的产品,但前提是他要按照每件0.5元的标准收取回扣。为了能拿到单子,对方公司的老板同意了。之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何某便陆续收取回扣近30万元。

  何某所在公司的领导一次出差时遇到了一位老客户,对方提醒说:“你们公司的业务难做,验货员素质不好。”公司领导从此开始留心何某,发现了何某收取回扣的事。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金萍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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